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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项目设置两个拌合站,需对不同地点的拌合站运输费用加以区分,故将招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修正如下(进行系统单价填报时请填报综合单价):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虎贝-01
| 物资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加工单价A(元) |
运输距离(KM) |
运输单价B(元) |
不含税单价C=A+B |
含税单价 |
金额 |
税率 |
税额 |
备注 |
| 1 |
整形碎石 |
0-31.5 |
吨 |
234853 |
1 |
洋中拌合站 |
|||||||
| 2 |
机制砂(甲供原材) |
中砂 |
吨 |
162792 |
1 |
洋中拌合站 |
|||||||
| 3 |
整形碎石 |
0-31.5 |
吨 |
234853 |
25 |
虎贝拌合站 |
|||||||
| 4 |
机制砂(甲供原材) |
中砂 |
吨 |
162792 |
25 |
虎贝拌合站 |
|||||||
| 合 计 |
吨 |
795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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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1.完全响应《物资需求一览表》中的交货地点、收货单位、交货状态及条件、交货期与批量、付款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各项要求。 2.单价组成包含材料费、加工费、**费(如需)、运杂费、吊装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保险费、保管费、管理费、环境保护及环保措施相关费用、利润、利息、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费用。 3.本次报价单价变更机制:合同执行期间,含税单价锁定。 4.甲供材料由甲方根据图纸理论量加上甲乙双方约定的加工损耗系数15%折算的数量进行组织供应。如果甲供材料出现超耗或剩余,则超耗或剩余部分乙方承诺按不含税 元/吨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时按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乙方,乙方收到发票15日内以当期结算的100%现金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甲供材料超耗或剩余部分不含税最低限价15元/吨,低于最低限价将不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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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