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解除与**盛****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告
全体业主:
为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九百五十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小区已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事宜组织全体业主投票表决。
本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投票过程公开透明、****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投票统计结果真实、有效、合规。目前,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期已满,无任何有效异议,业主大会决议正式生效。
现就本次表决结果及合同解除、移交撤场、过渡期管理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业主大会表决事项:解除本小区与**盛****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经依法统计,本次表决同意户数、专有部分面积均已达到法律规定比例,本事项依法表决通过、正式生效。
二、合同解除法定时限(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本公告暨正式解聘书面通知,自送达**盛****公司当日起计算,满六十日,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正式依法终止。
三、物业移交、撤场法定时限(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内完成全部移交工作并撤出小区。
移交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小区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竣工总平面图、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管线图纸等;
2.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信息档案、物业服务台账、报修台账、维保记录;
3. 小区公共收益台账、收支明细、代收代缴费用、结余资金、押金账目;
4. 物业管理用房、配套用房、设施设备、工具物资及所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资产;
5. 公维金使用明细、未结维保项目、对外**合同及遗留事项资料。
****公司须在上述六十日法定期限内完成完整、全面、无遗漏移交,并彻底撤场离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变相阻挠交接工作。
四、拒不移交、逾期滞留的法律后果
1.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法定撤场期限届满后,****公司继续滞留小区、拒不撤场的,无权收取任何物业费、公摊费、等一切费用;
2. 因拒不交接、恶意滞留、消极服务、故意制造小区混乱造成小区设施损毁、业主财产损失、小区管理瘫痪的,由盛****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3. 对逾期拒不移交、拒不撤场的行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建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依法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权,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公司自行承担。
五、过渡期服务法定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至新物业服务企业正式进场交接完毕前,**盛****公司必须持续正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得擅自停管、降标、怠工、中断保洁安保、关停公共设施、停止日常运维。过渡期内必须维持小区正常秩序、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小区平稳过渡。
六、后续工作安排
****委员会将在属地街道、社区指导监督下,依法推进物业交接监管、第三方账目审计、新物业选聘等工作,全程公开透明,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进度,坚决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本公告兼具业主大会决议公示效力及法定解聘书面通知效力,对全体业主及原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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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