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招标公告内容进行补充:
12.其他
****工程局有限公司
**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四航局**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航局党纪发〔2022〕107号)的要求,请**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联合惩戒规定
对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3.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相关不廉洁****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情况,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或发生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有关规定等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处置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公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与其**。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行合同的,由申请单位填写《让步使用审批单》。经申请单位分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核实,经公司分****公司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备案。让步使用市场主体,在**期间予以重点监管,严禁超比例支付款项,保障合同正确履行,到期后终止**。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理,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被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附 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 1)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劳务资质; 2)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且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
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财务要求 |
| 需提供投标人企业2022-2024年财务现金流量表,确保投标人已准备足够的、满足本工程施工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 |
注: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业绩要求 |
| 2023年5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在建或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指:有主体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经验,工程业绩时间要求在建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竣工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 |
注: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劳务分包企业信誉要求 |
| 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
注: 。
备注:1、“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包件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在“中交招采网”的下载活动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包件招标文件的依据。
2.项目负责人需常驻施工现场,或保证招标人员可随时联系,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参加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事宜,协助招标人处理项目中投标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分配问题,及时处理工程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投标人项目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财务人员及合约人员)签署或签收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协议、申请表、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均视为投标人行为,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签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