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74号
省水利厅关于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
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交投京港澳郑****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鄂交郑新文〔2026〕42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位于**省**市和**市境内,本项目路线主线路线起于**市**区郑店街道劳四村既有郑店枢纽互通以南,止于**市新店镇土城村、**省**市坦渡村之间的鄂湘界附近,里程109.104千米,途经**区、**区、**市等3个县区,为改扩建工程。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互通工程、附属工程、三改工程,施工过程中布设土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施工生产生活区等施工临建区用于保障施工。
工程总占地1187.9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98.87公顷,临时占地289.09公顷。工程总挖方898.80万立方米,总填方653.47万立方米,借方56.60万立方米,余方301.93万立方米,其中自身利用49.20万立方米,弃方252.73万立方米,弃方全部运至规划的弃渣场。工程总投资****508.0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99252.64万元。工程预计2026年6月开工,2030年5月完工,总工期4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187.96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2810.30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45158.0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7652.2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26013.7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8408.7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720.13万元,监测措施投资519.53万元,独立费用1195.21万元,基本预备费170.9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81.9400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81.9400万元,其中应分别向**市**区、**市**区、**市**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7.0350万元、402.8700万元、892.0350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在开展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科学选择适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深化水文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认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确保水土保持拦挡、截排水、边坡防护等设施发挥作用,不造**全风险危害和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挖填、堆放等造成周边及下游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防洪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弃土弃渣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临时堆土场周期内完成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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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