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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6〕53号
省水利厅关于**大****公司
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大****公司:
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一、****电厂二期2×660MW****水库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情况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省**市******水库副坝右岸西北侧上游约300米处,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2′50″ 北纬31°10′15″;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它电力生产用水;取水规模为1112万立方米/年;退水经处理达标后退入浮桥河。
二、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编号为****,有效期为5年,自2026年5月11日至2031年5月10日。
三、****公司取水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由霍兵(身份证号码:)变更为程强(身份证号码:)。
四、你公司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情况等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证上载明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
五、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杜绝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违规行为,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或校准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
六、本决定下达后,上述项目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
1.**大****公司延续取水申请及有关材料
2.**大****公司变更取水许可证法人信息申请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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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