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85号
省水利厅关于黄****电站500
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国****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黄****电站50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黄****电站50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市**县、**县和**市**区,为**工程。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北500千伏开关站**工程、**换流站~大吉Ⅰ、II回线π入**北500千伏线路工程****电站~**北500千伏线路工程,共**架空线路88.6公里(其中单回线路84.2公里,双回线路4.4公里),**杆塔203基,拆除杆塔5基。
工程总占地70.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4.59公顷,临时占地55.47公顷。工程总挖方43.91万立方米,总填方40.03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3.88万立方米(弃方外运综合利用)。工程总投资7996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013万元。工程预计于2026年8月开工,预计2027年7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0.06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295.76万元(主体已有414.70万元,方案新增881.0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94.08万元,植物措施费271.48万元,监测措施费47.31万元,临时措施费416.60万元,独立费用152.9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措施竣工验收费42.83万元),基本预备费108.2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5.09705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5.09705万元,其中应分别向**省**市**县、**县和**市**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4.72820万元,49.07190万元,11.2969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在开展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科学选择适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深化水文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认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确保水土保持拦挡、截排水、边坡防护等设施发挥作用,不造**全风险危害和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挖填、堆放等造成周边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弃土弃渣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临时堆土场周期内完成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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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