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67号
省水利厅关于**1000****电站主变
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
国****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1000****电站主变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水利厅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1000****电站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门市**县,工程属于特大型输变电工程,本期扩建1组3000MVA主变压器,新增3号主变压器紧邻已建2号主变压器布置,不新增1000kV和500kV出线,本期扩建按照终期4组主变考虑并一次性征地。本期扩建用地占用已有道路、沟渠、水塘等,涉及乡村道路改迁、沟渠改迁、灌溉渡槽改迁等,此外还需要对占用本**期已建的110kV外引电源架空线路进行迁改。
项目总占地15.5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9.25公顷,临时占地6.28公顷(清淤工程水面面积3.25公顷)。项目总挖方24.29万立方米,总填方9.05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15.24万立方米,余方运至**经**至**高速公路**至**段进行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5749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464万元。项目预计2026年6月开工,2027年6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植被覆盖率达到22%。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2.28公顷(扣除清淤工程水面面积3.25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44.77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188.1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136.8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9.9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0.24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8.40545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在开展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科学选择适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深化水文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认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确保水土保持拦挡、截排水、边坡防护等设施发挥作用,不造**全风险危害和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挖填、堆放等造成周边及下游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防洪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弃土弃渣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临时堆土场周期内完成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工程建设需外购的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水利厅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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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