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32号
省水利厅关于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唐**穿越段
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公司提交的**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唐**穿越段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在唐**滚河~入汉**段六两河大桥上游约100米处实施**城市水源替代工程穿越唐**。
二、同意《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唐**穿越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采用顶管方式穿越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中心坐标为:X=****515.993,Y=614844.469;
****中心坐标为:X=****732.616,Y=615350.569。
穿越处对应堤防桩号分别为**头下段HST4+374、左岸左岸东津堤1+850附近,穿越段水平投影长度为932.70米,管道出工作井、接收井后在堤防保护范围内采用埋地敷设。
三、同意《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唐**穿越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防汛抢险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对堤防安全无影响。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沉井周边环境保护加固、沉井周边防渗加固、顶管穿越加固、顶管进出井**止水、临时井回填及防渗处理应严格按照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实施,监督管理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堤防安全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发现问题时应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二)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安排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应提前联系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你公司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七)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公司或建设、****公司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城市水源替代工程唐**穿
越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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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