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93号
省水利厅关于**惠尔特纳米新材料生产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公司提交的**惠尔特纳米新材料生产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在杜家台分洪道以南、仙下河以北,**高新区启动区(新材料产业园片区)内西侧建设**惠尔特纳米新材料生产项目。
二、基本同意《**惠尔特纳米新材料生产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综合楼,生产厂房、综合仓库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红线与分洪道右堤背水侧堤脚最近距离为235米,对应分洪道右岸堤防桩号为洪右4+830~5+090。涉及两处基坑工程分别为初期雨水、雨水监控及事故池基坑(开挖深度3.20~5.70米)和超滤循环水站基坑(开挖深度3.00~3.80米)。
三、基本同意防洪综合分析的结论意见。工程对河道行洪、防洪安全、堤防安全、防汛抢险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明显不利影响。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各项措施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施工期间严禁向分洪道、河道内弃土弃渣,并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根据《报告》,为确保防洪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地点、规模、设计方案等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报送**惠尔特纳米新材料生产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成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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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