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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至4月3日,****依法对凉山工投****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公司存在: 1.3月23日+1860m “一炮三检"牌、瓦检手册、调度室“一炮三检”气体检查汇报表时间不一致,未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2.+1860m井底入井轨道两组绝缘点,有一组不完好;3.2711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应急广播未实现双向呼叫功能,现场测试时调度室呼叫无声音;空气压缩机储气罐8个、油气分离器4个、管道2个,共14个安全阀校验过期。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十一六条第(三)项第3目;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经立案调查取证。
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对****公司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并给予警告,对其他负责人曹某处叁仟伍佰元(¥3,500.00)罚款,直接责任人吴某处贰仟元(¥2,000.00)罚款;2.对****公司处壹万陆仟元罚款(¥16,000.00);3.对****公司处肆万玖仟元罚款(¥49,000.00)。
对益门煤业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伍仟元整(¥95,000.00),对其他负责人曹某处叁仟伍佰元(¥3,500.00)罚款,直接责任人吴某处贰仟元(¥2,000.00)罚款
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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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