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聚凤乡雷鸣村2026年农副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聚凤乡雷鸣村2026年农副产品烘干设备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
联系方式: 153****8309
供应商(乙方): ****
地 址: **省**市**县寿安街道青蒲路 909 号
联系方式: 182****2912
六、合同主要信息
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并进行安装与调试 1.供方的制造周期为40天,在需方按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并确认场地布置图或设备安装基础图纸后开始计算。 2.发货时间:需方按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后,供方按约安排发货。如需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发货款,发货交付时间由供方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确定。 3.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代办汽车运输,运输费、卸车费由供方承担。 4.交货地点:**省**市**县聚凤乡需方指定厂区内。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6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6月15日
九、项目付款日期:2026年06日22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方拒收承兑汇票。 2.本合同签订当日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555438.00元(大写:伍拾伍万伍仟肆佰叁拾捌元整)作为定金,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定金抵作货款。供方确认收到前述定金后在5日内为需方提供合同约定产品的场地布置图纸一份或设备安装基础图纸一份,经需方书面确认后供方凭此图设计安装图并开始生产。货到需方现场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3710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壹仟元整),剩余尾款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925022.00元(大写:玖拾贰万伍仟零贰拾贰元整)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供方需在安装调试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需方缴纳质量保证金(合同总金额的3%,即55543.8元,大写:伍万伍仟伍佰肆拾叁元捌角),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后7日内一次性退还给供方。 3.需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货款后,供方向需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税务局公布的税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