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的**市**区三堡街道农村保洁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圭山市场A幢26号
法定代表人:蔡琳
被投诉人1:**市****公司
地址:**市民主南路78#-7-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业敏
被投诉人2:******办事处
地址:******办事处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崔鹏
相关供应商1:****
地址:**市**区**山安置小区B区30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村
相关供应商2:**国美****公司
地址:****开发区新区街道华夏路19****工业园2号楼203-5
法定代表人:郑伟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于2026年3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于4月1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包1成交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公司”),采购包2成交供应商为**国美****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展博公司于4月17****公司当面递交书面质疑,****公司于4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展博公司对该答复不满意,于5月6****机关提起投诉。****公司的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5月7日向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5月9日,****公司的补正材料并受理其投诉。5月12日,本机关向街道办、****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以及《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公司、国美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5月18日,本机关收到街道办、****公司、****公司、国美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5月19日,本机关向****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发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经发局”)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协助函》,于6月2日收到高新区经发局出具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协助函〉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共计10个工作日;于6月4日收到**区经发局出具的《复函》,共计12个工作日。6月8日,****公司当场送达《鉴定取证告知书》。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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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