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0820
通讯地址:****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 1 | 高性能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 | **** | 2026年6月4日 | 泉惠环评〔2026〕表13号 |
| 2 | ******公司服装、服装印花片迁扩建生产项目 | ******公司 | 2026年6月8日 | 泉惠环评〔2026〕表14号 |
| 3 | 双鸿****公司年产150台纺织机械项目 | 双鸿****公司 | 2026年6月15日 | 泉惠环评〔2026〕表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