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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电站资产 | ||
| **** | 监测编号GR2026HA****129 | |
| 29.8 万元 | ||
| 2026-06-15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6-23 | |
| 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机、地坪、变压器、雨棚、停车档杆、摄像头等,设备在平顶****开发区苏宁物流园院内 | ||
| 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快速充电机、地坪、变压器、雨棚、停车档杆、摄像头等 | 标的所在位置平顶****开发区苏宁物流园院内 |
| ******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交通****公司 |
| 2026-05-27 | 评估基准日2026-05-14 |
| 29.8 | 账面净值(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 **** | ||
| ****0400MA451H5U8K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105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浩楠 |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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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转让方审核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8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若受让成功,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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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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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需缴纳8万元保证金,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司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交易双方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直接签约。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竟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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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现场查勘标的,前往预展现场查勘标的的意向受让方,禁止私自进入未指定区域,否则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转让标的建在租赁土地之上,意向受让方必须与转让方签订《协助解除土地租赁承诺书》方可参与后续交易。 4.转让标的门**出通道为租赁土地,转让方租赁到期后,进出通道由受让方与租赁方商谈,与转让方无关。 5.此次转让标的需拆除、清运。成为受让方后,现场拆卸、搬运、垃圾清运等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未能对转让资产进行拆除清运的,所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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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转让方:郑晓明 机构联系人:兰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99****0101,180****7996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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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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