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州港泰兴港区过船作业区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通用码头泊位(7万吨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泰兴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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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港区过船作业区泰****公司改扩建通用码头泊位(7万吨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6-15 15:12

泰****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港**港区过船作业区泰****公司改扩建通用码头泊位(7万吨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省****经济开发区长江中路6号以西,拟将原50000吨级通用码头泊位改建为1个70000吨级通用码头泊位,该泊位岸线长度维持固有273m,仅涉及泊位水工结构的部分改造,改造完成后该70000吨级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94万吨,物料储存依托码头后方现有堆场、罐区,货种详见报告书第三章。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港总体规划(2035年)》****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区域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及**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环境**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避开底栖生物繁殖季节,施工船舶垃圾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覆盖堆放物料,加强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维护保养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类废气治理措施,按有关要求建设岸电系统和接口。项目装卸设施、运输车辆应采用清洁能源,控制进出港车流量,减少汽车怠速行驶时尾气排放。合理规划装载车辆运输路线,控制并减少二次扬尘。合理规划装卸作业时间,采取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装卸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化肥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件杂货采用覆膜吨袋防护、散货密闭暂存,减少异味逸散。运营期输运废气、装卸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船舶污水由专用船舶收集后按海事部门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处理,不外排至施工水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市****公司处理。运营期,船舶含油废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在码头水域排放。分析室清洗废水、各类冲洗水等依托现有“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处理,码头平台冲洗水、码头面及堆场区域收集的初期雨水一并经**沉淀池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办公区、罐区、仓库等区域收集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市****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机械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和其他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排放限值。

(六)严格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委托相关单位处理。运营期,船舶生活垃圾及维修废弃物、船舶舱底油污水分离的废油船舶自行收集带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初期雨水池1、初期雨水池2及配套管线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仓库(化肥)依托现有重点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政府及相关部门、****水厂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体系,加强日常应急管理演练,形成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九)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台账备查。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二氧化硫≤0.089吨、氮氧化物≤1.24吨、颗粒物≤20吨、一氧化碳≤0.752吨、烃类≤0.124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37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0478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二氧化硫≤1.839吨、氮氧化物≤25.515吨、颗粒物≤28.205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0025吨、一氧化碳≤15.505吨、烃类≤2.541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3574.46/43574.46吨、化学需氧量≤5.943/1.307吨、悬浮物≤1.505/0.436吨、氨氮≤0.704/0.065吨、总磷≤0.122/0.013吨、LAS≤0.0301/0.022吨、动植物油≤2.51/0.044吨、石油类≤0.6/0.044吨、总氮≤1.199/0.654吨、氯化物14.303/14.303吨、硫酸盐≤20.434/20.434吨、溶解性总固体≤84.157/84.157吨。

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3574.46/43574.46吨、COD≤5.943/1.307吨、SS≤1.505/0.436吨、氨氮≤0.704/0.065吨、总磷≤0.122/0.013吨、LAS≤0.0301/0.022吨、动植物油≤2.51/0.044吨、石油类≤0.6/0.044吨、总氮≤1.199/0.654吨、氯化物≤14.303/14.303吨、硫酸盐≤20.434/20.434吨、溶解性总固体≤84.157/84.15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未纳入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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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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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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