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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25MA8UTJJW1E | 建设单位法人:覃胜 |
| 覃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区**镇官山村武兴路28-7号 |
| 联展金属马口铁生产加工项目(重新环评)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33-C3333-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镇官山村武兴路28-7 |
| 经度:117.770486 纬度: 24.59487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24 |
| 漳泰环评审〔2025〕表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5-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9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25MA8UTJJW1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625MA8UTJJW1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03MA8RKUE9XL | 竣工时间:2025-12-01 |
| 2025-12-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08 |
| 2026-05-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zzsedt.com/content.asp?newid=955 |
| **(重新环评) | 实际建设情况:**(重新环评)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位于**省**市**区**镇官山村武兴路28-7,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82.5万元,属**(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拟搬迁至**省**市**区**镇官山村武兴路28-7租赁**磐****公司闲置厂房,根据现场勘查,项目租赁场地为空厂房,无环保遗漏问题,建筑面积4630m2,搬迁后生产规模不变,年加工马口铁2000t。建设涂料机2台、印刷机2台、烘房(印刷)3条、上光机1台、裁剪生产线1条、空压机1台、洗铁机1台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省**市**区**镇官山村武兴路28-7,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2.5万元,属**(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搬迁至**省**市**区**镇官山村武兴路28-7租赁**磐****公司闲置厂房,根据现场勘查,项目租赁场地为空厂房,无环保遗漏问题,建筑面积4630m2,搬迁后生产规模不变,年加工马口铁2000t。建设涂料机2台、印刷机2台、烘房(印刷)4条、上光机0台、裁剪生产线1条、空压机1台、洗铁机1台 |
| 环评报告中计划设置3条烘房、1台上光机,实际建设设有烘房4条,0台上光机。新增一条印刷烘房,仅在其余3条烘房出现故障时,为确保生产稳定性才启用,日常不开启。项目其余工序实际建设设施与环评报告批复一致,未有新增,因此印刷烘干工序新增一条烘房未新增产品产能,实际建设产品产能仍为年加工2000吨马口铁,且天然气用量也未超过环评设计量(3×105m3/a)。印刷烘干工序新增烘房并未新增废气污染物种类(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SO2、NOX、颗粒物),且配有一套活性炭吸附设施及20m高排气筒(DA003),若备用印刷烘房启用,能保证废气污染物按要求排放。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马口铁→裁剪→内外壁涂布→烘干→印刷→烘干→上光涂布→烘干→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马口铁→裁剪→内外壁涂布→烘干→印刷→烘干→上光涂布→烘干→检验→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厂区内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有效的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放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运营期,项目涂布、印刷、上光、烘干、洗车、调配及调墨产生有机废气采用“负压收集+RTO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低氮燃烧处理效率为50%)后产生的废气与有机废气一起经排气筒(DA001)排放。 噪声:厂区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固体废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法律法规要求,按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确保固体废物妥善处置。项目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贮存在一般固废堆场后外卖综合利用。废抹布、洗车水废液、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润滑油、项目沾有润滑油的空桶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厂区内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废气:运营期,项目涂布上光、涂布烘干产生有机废气采用“负压收集+RTO装置”处理后与涂布烘干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低氮燃烧处理效率为50%)一起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印刷、印刷烘干、洗车、调配及调墨产生有机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印刷烘干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低氮燃烧处理效率为50%)一起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 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综合降噪措施、定期检修等隔音降噪措施。 固体废物:项目运营过程主要固体废物主要为裁剪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固废;废抹布、洗车废液、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沾有润滑油的空桶、废化学品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员工生活垃圾。项目裁剪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堆场,定期外卖综合利用。废抹布、洗车废液、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沾有润滑油的空桶、废化学品包装物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省****公司处置。 |
| 废气处理设施变动:环评报告中印刷、烘干、洗车、调配、调墨均经负压收集后采用RTO装置处理后与低氮燃烧处理的天然气燃料废气一起通过2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过程中环保设施单位评估,印刷、印刷烘干、洗车、调配、调墨若接入RTO装置,管道布设过长,RTO装置温度较高,管道过长容易导致废气倒流,影响生产设施以及废气处理效率,实际建设将印刷、印刷烘干、洗车、调配、调墨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印刷烘干燃烧废气一起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变动并未导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均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排气筒数量、高度变动:环评报告中设有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实际建有1根30m高排气筒(DA001)、2根20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气筒数量增加并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均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DA001排气筒建设高度30m符合环评报告要求,DA002、DA003位于厂房中间,考虑到当地台风较为频繁,且生产厂房高度仅为14.3m,若排气筒高度为25m将存在安全隐患,出于安全考虑,我司设立DA002、DA003排气筒实际高度为20m。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以及结合环评报告对排气筒高度的要求。项目周边200m范围高层建筑最高有20m,DA002、DA003排气筒建设高度应为25m才可符合规范,因考虑到DA002、DA003位于厂房中间,当地台风较为频繁,且生产厂房高度仅为14.3m,若排气筒高度为25m将存在安全隐患,出于安全考虑,我司设立DA002、DA003排气筒实际高度为20m,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4.6.4“当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根据验收监测结果,DA002、DA003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0~1.4mg/m3、折算浓度为4.6~7.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5mg/m3、折算浓度为13~25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标准限值的50%(颗粒物15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50mg/m3),则DA002、DA003排气筒高度为20m可符合规范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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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2145 | 0.2805 | 0 | 0 | 0.214 | 0.214 | / |
| 0 | 0.0594 | 0.0858 | 0 | 0 | 0.059 | 0.059 | / |
| 0 | 0.0903 | 0.3775 | 0 | 0 | 0.09 | 0.09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以****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规模20m3)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龙津溪 | 根据2025年12月16日~17日的验收监测结果,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pH监测范围为6.6~6.7,氨氮监测浓度范围为23.6~28.3mg/L,COD监测浓度范围为180~326mg/L,BOD5监测浓度范围为66.7~90.3mg/L,悬浮物监测浓度范围为25~31mg/L,总磷监测浓度范围为2.3~3.38mg/L。项目生活污水各个污染物pH、COD、BOD5、SS、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以****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 1 | 涂布、上光、涂布烘干产生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m3,排放速率为15.5kg/h;苯系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3,排放速率为9.6kg/h; 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通知中关于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严值,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m3;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3;烟气黑度≤1级 | 经负压收集后采用RTO装置处理后与低氮燃烧处理的涂布烘干燃烧废气一起通过3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 根据2025年12月18日~19日两日的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1.83~1.95mg/m3,排放速率为0.00387~0.0124kg/h;苯系物的排放浓度为ND~0.248mg/m3,排放速率为0.000199~0.000628kg/h,能够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浓度限值。 燃烧废气SO2的实测排放浓度为<3mg/m3;NOx的实测排放浓度为5~14mg/m3,折算浓度为25~54mg/m3,排放速率为0.0209~0.0354kg/h;颗粒物的实测排放浓度为1.2~3.0mg/m3,折算浓度为6.4~14.0mg/m3,排放速率为0.00543~0.00806kg/h,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通知中关于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严值。 | |
| 2 | 印刷、烘干、洗车、调配、调墨废气处理设施1 | 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限值、《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从严执行,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3,排放速率为1.5kg/h;苯系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3,排放速率为3.6kg/h; 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通知中关于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严值,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m3;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3;烟气黑度≤1级 | 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与低氮燃烧处理的印刷烘干燃烧废气一起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 根据2025年12月16日~17日两日的验收监测结果,项目DA002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1.44~1.54mg/m3,排放速率为0.0124~0.0141kg/h;苯系物的排放浓度为0.203~1.39mg/m3,排放速率为0.00174~0.0131kg/h,能够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限值、《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从严限值。 燃烧废气SO2的实测排放浓度为<3mg/m3;NOx的实测排放浓度为3~4mg/m3,折算浓度为13~20mg/m3,排放速率为0.0257~0.0370kg/h;颗粒物的实测排放浓度为1.0~1.1mg/m3,折算浓度为4.6~4.9mg/m3,排放速率为0.00880~0.00943kg/h,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通知中关于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严值。 | |
| 3 | 印刷、烘干、洗车、调配、调墨废气处理设施2 | 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限值、《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从严执行,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3,排放速率为1.5kg/h;苯系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3,排放速率为3.6kg/h; 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通知中关于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严值,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m3;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3;烟气黑度≤1级 | 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与低氮燃烧处理的印刷烘干燃烧废气一起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根据2025年12月17日~18日两日的验收监测结果,项目DA003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1.67~1.77mg/m3,排放速率为0.00991~0.0143kg/h;苯系物的排放浓度为ND,能够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限值、《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从严限值。 燃烧废气SO2的实测排放浓度为ND;NOx的实测排放浓度为4~5mg/m3,折算浓度为18~25mg/m3,排放速率为0.0256~0.0349kg/h;颗粒物的实测排放浓度为1.1~1.4mg/m3,折算浓度为4.9~7.5mg/m3,排放速率为0.00784~0.00960kg/h,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通知中关于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排放浓度限值的最严值。 |
| 1 | 降噪措施 | 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根据2025年12月09日、12月16日的厂界噪声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能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该项目夜间不生产。 |
| 1 | ①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②废抹布、洗车水废液、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润滑油、项目沾有润滑油的空桶、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③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贮存在一般固废堆场后外卖综合利用。④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事故。⑤按规范设置一般固废临时储存场和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占地面积分别为50m2、30m2。 | ①项目设置一般工业固体暂存间1处,面积为55m2。项目裁剪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堆场,定期外卖综合利用。 ②项目设置2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为TS001、TS002,面积分别为15m2,合计30m2。危废仓库四面设有防风墙,设有导流沟、收集池,地面混凝土硬底化,并刷环氧树脂漆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废抹布、洗车废液、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沾有润滑油的空桶、废化学品包装物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省****公司处置。 |
|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规模20m3)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规模20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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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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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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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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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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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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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