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的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江苏-常州-新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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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6月15日作出的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5

序号

建设单位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文时间

1

****

关于****搬迁1台工业用X射线CT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1)

常环核审〔2026〕33号

2026-6-15

2

罗森伯格(常****公司

关于罗森伯格(常****公司**一台工业CT检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2)

常环核审〔2026〕34号

2026-6-15

3

查克工业技术****公司

关于查克工业技术****公司**移动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3)

常环核审〔2026〕35号

2026-6-15

4

珐勒金属****公司

关于珐勒金属****公司**1台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4)

常环核审〔2026〕36号

2026-6-15

5

科来兴电力****公司

关于科来兴电力****公司**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5)

常环核审〔2026〕37号

2026-6-15

6

斯泰必****公司

关于斯泰必****公司**1台X射线实时成像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附件6)

常环核审〔2026〕38号

2026-6-1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6月15我局对上述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6月15日-2026年6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9-****2749

通讯地址:**市**大道1280号

邮 编:213022


附件1:33.pdf

附件2:34.pdf

附件3:35.pdf

附件4:36.pdf

附件5:37.pdf

附件6:38.pdf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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