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置泸****处理站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怒环审〔2026〕1号
****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泸****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泸****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泸****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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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泸****处理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 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 ||||||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
| ****处理厂排污口 | ****处理厂排污口 | —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泸****处理站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JC-533301-0001--SH-NJ | |||||
| 设置类型 | 新设 | |||||
| 二、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1名称:****建设局 | ||||||
| 详细地址 | **省怒****市六库街道山水**一期B区5栋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15********281984Y | |||||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姓名:张德忠 联系电话:0886-****096 | |||||
| 行业类别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 排污许可证 或排污登记编号 | 153********81984Y001Y | |||||
| 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98°53′50.246″ E 纬度:26°25′34.279″ N | |||||
| 是否位于 产业园区 | 否 | |||||
| 是否位于 化工园区 | 否 | |||||
|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泸****处理站位于洛本卓乡托拖村新村村东,比邻G219国道。污水处理规模为400m3/d,采用“格栅渠+调节池+A/O+MBR双膜法处理系统+紫外线消毒”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镇区生活污水,服务人口约4560人。 | |||||
| 三、排污口设置基本信息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市洛本卓乡托拖村新村村东G219国道旁,巴尼小溪左岸 | |||||
| 排入水体名称:巴尼小溪 | ||||||
| 排污口与排入水体关系:巴尼小溪左岸 | ||||||
| 污水去向:巴尼小溪→怒江 | ||||||
| 所在流域:西南诸河流域 | ||||||
| 经度:98°53′50.927″ E 纬度:26°25′33.709″ N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 方式 | 管道 | |||
| 是否共用 | 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DN400 | |||||
| 是否属于规模以上排污口 | 是 | |||||
|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 COD | 50 | 14.6 | 7.3 | 400 | 0.02 | |
| NH3-N | 5 | 0.73 | 0.002 | |||
| TN | 15 | 2.19 | 0.006 | |||
| TP | 0.5 | 0.073 | 0.0002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号、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以标识牌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建设局及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同时加强应急演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项目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尾水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严禁擅自**、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项目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在污水入河处完善标识牌公示信息并定期对加压管道进行检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1387—20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四)科学合理设置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容量应满足事故状态下临时贮存废水需求,严禁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排。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