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决定书店撤字﹝202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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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小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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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 店撤字﹝2026﹞157号
日期:2026-06-12

撤销登记决定书

店撤字﹝2026﹞157号


当事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E1RJCA0N

法定代表人:车钰

住所:**省**市**区**路181号阳光银座4幢707号

申请人:王文鹏

2025年12月22日,王文鹏向本局反映****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涉嫌存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使用其名下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情况,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依据《****管理局、山****管理局 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发〔2024〕147号)、《****管理局、太****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工作备忘录》文件相关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交****管理局进行调查,****管理局调查于2026年3月5日向我局出具了《关于王文鹏申请撤销****公司住所登记的调查报告》。

******管理局在调查期间,无法联系到该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现公示到期,未有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纠正情形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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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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