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朱阳关镇历史遗留固体废渣综合治理勘查设计项目二次(招标编号为三卢公开采购-2025-86 LSGZ[2026]088-GC018)于2026年6月12日****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公开开标、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评审,现将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以下顺序不分先后)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项目负责人 | 勘查设计周期 | 质量要求 |
| **** | ****131.70 | 王刚 |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完成提交送审成果 | 符合现行勘查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 ****地质局****中心 | ****175.50 | 张方亮 |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完成提交送审成果 | 符合现行勘查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 河****设计院有限公司 | ****000.00 | 韩静 |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完成提交送审成果 | 符合现行勘查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200.00 | 薛克亮 |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完成提交送审成果 | 符合现行勘查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640.00 | 贾金松 | 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完成提交送审成果 | 符合现行勘查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
1.1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业资格证书 | 证书编号 |
| **** | 王刚 | 项目负责人 | 正高级工程师 | A191****0049 |
| 赵目军 | 技术负责人 | 正高级工程师 | A202********0645 | |
| ****地质局****中心 | 张方亮 | 项目负责人 | 正高级工程师 | A191****0042 |
| 杨德贵 | 技术负责人 | 正高级工程师 | A202********0788 | |
| 河****设计院有限公司 | 韩静 | 项目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B202********0765 |
| 李冰川 | 技术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B202********0202 | |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薛克亮 | 项目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B191****0033 |
| 孔庆强 | 技术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B202********0308 | |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贾金松 | 项目负责人 | 正高级工程师 | A202********0854 |
| 刘俞华 | 技术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B202********0321 |
1.2中标候选人企业业绩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元) |
| **** | 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 ****生态环境厅 | 2023年8月 | ****0000.00 |
| **县五里川河流域双槐树-五里川段历史遗留废弃矿硐矿渣综合整治EPC项目(一标段勘查设计施工) | ******局 | 2025年10月27日 | ****000.00 | |
| ****地质局****中心 | **县双**镇历史遗留固体废渣综合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 ****人民政府 | 2025年4月1日 | ****000.00 |
| ****庄镇沁伊高速工地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及环境检测项目 | ****政府 | 2024年12月24日 | 850000.00 | |
| 河****设计院有限公司 | ****环境局**分局黄河流域伊**头土壤污染源头治理项目勘察设计 | ****环境局**分局 | 2026年1月19日 | 393000.00 |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环境局丹**库区及上游(**区域)历史遗留矿渣调查项目 | ****环境局 | 2025年12月26日 | ****5400.00 |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省洛**下峪镇**村及周边土壤污染源头治理工程设计服务项目 | ****政府 | 2022年12月14日 | 613000.00 |
二、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2.1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序号 | 资格能力条件 |
| 1 |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
| 2 |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或具有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资质等级:甲级); |
| 3 | 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查设计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4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地质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及社保证明材料); |
| 5 |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成****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企业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
| 6 | 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企业近半年任意三个月(新成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依法免税的投标响应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询证明或投标人出具的承诺书(开具时间在有效期内);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或投标人自行承诺的无行贿犯罪承诺书,查询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
| 9 | 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投标人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提供网站的查询信息截图;(注:査询时间必须是公告发布以后开标时间以前并提供网站查询网页截图,查询结果清晰可见); |
| 10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查询日期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后至开标截止时间止)) |
| 11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2 |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
2.2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情况
| 序号 | 中标候选人 | 响应情况 |
| 1 | **** | 响应 |
| 2 | ****地质局****中心 | 响应 |
| 3 | 河****设计院有限公司 | 响应 |
| 4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响应 |
| 5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响应 |
三、无效投标人情况及原因
河****调查院有限公司、****勘查院有限公司、**省******公司,综合标不符合综合标评审标准(企业业绩)要求,故河****调查院有限公司、****勘查院有限公司、**省******公司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合格。
四、报价修正
无
五、所有中标候选人评审情况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标 评审结果 | 综合标 评审结果 |
| 1 | **** | ****131.70 | 通过 | 通过 |
| 2 | ****地质局****中心 | ****175.50 | 通过 | 通过 |
| 3 | 河****设计院有限公司 | ****000.00 | 通过 | 通过 |
| 4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200.00 | 通过 | 通过 |
| 5 | ****勘查院有限公司 | ****640.00 | 通过 | 通过 |
八、公示时间: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8日
九、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一)开标信息
1、开标日期:2026年6月12日08时40分
2、开评标地点:****交易中心四楼第一开标室;****交易中心二楼第一评标室。
(二)发布结果公示的媒介
本次结果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事项未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十、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环境局**分局
联系人:马东良
联系电话:177****6437、0398-****774
地址:**县莘源路西段
招标人:****
联系人:高超
电话:178****1215 0398-****287
地址:**县朱阳关镇朱阳关街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刘国庆
联系方式:186****2533 158****4135
地 址:**市**区****广场西地块7幢703室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