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公司****搅拌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代码:****),位于**市**区蒲庙镇仁福村南****公司内。
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原有1条HLB3000****搅拌站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配套完善烟气净化、粉尘收集等环保设施,改造后产能不超过生产12万t/a沥青混凝土;依托现有生产场地及配套设施,增加1条JD4000型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及全套配套设备(含原料储存、输送、搅拌、成品堆放等衔接设施),年生产18万t/a沥青混凝土的产能。项目建成后,严格遵循“不增加产能、不新增用地”原则,形成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的稳定生产能力不变。原料均使用沥青新料。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表2-1,具体产品方案详见《报告表》表2-3。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占总投资的4.86%。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DA00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 NOx、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沥青烟、烟气黑度每项污染物均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最严者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 NOx、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沥青烟、烟气黑度每项污染物均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最严者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
厂界苯并[a]芘、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因厂区还有水泥混凝土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取严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限值0.5mg/m3;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内绿地施肥。雨水通过厂区内雨水沟排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后回用于厂区喷淋降尘。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限值。
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西面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要重点完成以下以新带老措施。
(一)所有堆场应设置封闭厂房存放物料,防止粉尘污染;****搅拌站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线及沥青储罐等设备设施的废气收集,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避免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喷淋塔+焦油电捕集器+等离子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燃烧器及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二)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在厂区东北角建设一间40㎡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
(三)**沥青罐区设施围堰,容积为150m3,并在厂区东北侧新增事故应急池200m3,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六、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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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