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心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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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代理的******中心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具体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工程预付款中已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的60%,剩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调整为:“按通用条款执行,剩余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一类、二类主材按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必须请发包人合同预算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材料不执行苏建价〔200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亦不予调整合同价格。人工工资的政策性调整,允许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允许调整;
调整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一类、二类主材按相关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类文件、《**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中的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必须请发包人合同预算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材料不执行《**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亦不予调整合同价格。人工工资的政策性调整,允许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允许调整;”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本项目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参照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执行,材料调整范围仅限于“苏建价〔2008〕67号”文中约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主材,投标人须考虑并承担风险。
调整为:“本项目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参照相关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中规定执行,材料调整范围仅限于为约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主材,投标人须考虑并承担风险。”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④包括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波动(苏建价〔2008〕67号文中约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主材除外)
调整为:“④包括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波动(约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主材除外)”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2.2.1条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基准价的10%(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如有发包人代缴费用,则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扣除发包人代缴费用;合同基准价的定义为:合同付款的计算基础价格。
调整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付合同基准价的10%;合同基准价的定义为:合同付款的计算基础价格;计算表示为:合同基准价=承包人的投标总价-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2.2.2条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经双方**协商,承包人预付款担保与发包人支付担保互相抵消。
调整为:“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4、竣工结算资料齐全,且最终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终审结算价格的90%。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承包人申请支付终审结算价格的7%;其余3%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按质量保证书约定执行。
调整为:“4、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且本工程经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发包人付至本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总价的97%;5、剩余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总价的3%尾款作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后无息支付。”
8、补充提供本项目地勘资料,请投标人自行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中心项目审图通过版勘察报告2026.4.pdf”链接: https://pan.**.com/s/1lhjxDMbo-mjo3RodXZq5Kg 提取码: 35eg 投标人逾期未下载视为已获得相关资料。
9、桩基支护招标清单的第3条清单的特征描述,因招标清单中另有“深层搅拌桩(空搅)”,请贵司明确该条清单工程量的计量规则是否为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
答:是。
10、桩基支护招标清单的第8条清单的特征描述,该条清单工程量为“钻孔深度”,请贵司明确钻孔深度的计量标高是否为该桩位原地面实测标高至桩底标高计算
答:是。
11、支撑工程招标清单的第7条,请贵司明确,是否支撑砼>25的钢筋采用机械连接
答:投标人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工艺自行考虑。
12、招标文件P172关于支付节点条款,请贵司明确,第4条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指本次招标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竣工结算资料
答:本次招标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有调整,按答疑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13、招标文件P196关于缺陷责任期,请贵司明确,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是否从本次招标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答: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条已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有调整,按答疑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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