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028年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澄清、答疑公告
“****2026-2028年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澄清、答疑公告如下:
一、招标文件指定具体品牌,属于法定禁止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对36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一单品,均明确列出了3个限定品牌。这实质上已将清单外所有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品牌及供应商排除在外,人为设置了竞争壁垒。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三、技术性能指标”第(一)条,第3项:投标人须严格按清单所列品牌进行投标,不得擅自选用低于清单所列等级、档次的产品。若拟选用高于清单所列等级、档次的产品,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及优势,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可选用,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标书代写
修改为:因厂区工况复杂、产品的密封性、过滤效率等特殊技术要求,清单第18项~第23项(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面罩及配套滤棉、滤毒盒等3M系列产品)仅指定3M品牌。
除上述第18~23项以外的其余全部产品:投标人可选用清单所列参考品牌,或选用技术性能指标不低于参考品牌的其他品牌。若选用清单外的品牌,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注,并同时提供所供品牌与清单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对比表。上****委员会评审依据。若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经评审未获通过,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标书代写
二、更高标准产品需“招标人书面认可”,附加了歧视性审批门槛。
招标文件第五章“三、技术性能指标”第(一)条第3款约定:“若拟选用高于清单所列等级、档次的产品,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产品品牌、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及优势,经招标人书面认可后方可选用,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该条款赋予了招标人单方、不受约束的“书面认可”权,缺乏客观、公开的评判标准,实质上构成了对选用更高标准产品的投标人的差别对待,进一步限制了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文件对应修改内容按第一条答疑回复内容执行。
三、指定品牌使“有效最低价法”评标丧失了公平基础。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用“有效最低价法”评标。在品牌被强制限定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被强行割裂,其他品牌的优质供应商无法凭其价格或技术优势参与竞争,招标活动实质上将演变为指定品牌范围内的内部竞价,彻底丧失了公开招标应有的公平竞争基础。标书代写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四、指定品牌与“技术响应性评审”存在逻辑冲突。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技术评审表”中,响应性评审标准要求投标货物“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然而,“满足技术标准要求”与“必须是指定品牌”是两个不同维度的要求。对于非指定但质量和技术参数更优的产品,仅因“品牌不符”即判定为“不符合”,是不合理的。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文件对应修改内容按第一条答疑回复内容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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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