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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的位于**县长桥镇割后村及石榴镇玳瑁村二个地块作为沈海线****至**段(**北溪头至**闽粤界)扩容工程**段A5合同段临时生活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县长桥镇割后村集体土地0.1461公顷(约2.19亩),石榴镇玳瑁村集体土地0.4985公顷(约7.48亩),合计0.6446公顷(约9.67亩)。其中园地2.81亩、林地6.86亩。作为沈海线****至**段(**北溪头至**闽粤界)扩容工程**段A5合同段临时生活用房。该临时用地不占用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肆年,具体用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工程规划许可,临时使用期间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你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履行土地复垦任务,并报我局组织复垦验收工作。
四、临时用林经批准使用期限两年,到期后,临时用林使用人应依法依规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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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