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审字〔2026〕12号 ****关于****公司固体制剂车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6-12 16:40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固体制剂车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28号,主要对厂区内固体制剂车间进行升级改造,不新增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包括:1.购置压片机、高效包衣机、激光打孔机、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70余台相关生产及检验设备;2.将固体制剂2车间的久保克、久保新及德瑞宁生产线移至固体制剂1车间进行生产,其生产能力保持不变,并在固体制剂1车间新增久保芬、久保泰、久保舒、好卫特、克兰莓等生产线。升级改造完成后固体制剂1车间年产久保克2亿片、久保新2760万粒、德瑞宁384万粒、久保芬1亿粒、久保泰1亿片、久保舒5亿片、好卫特1000万片、克兰莓3200万粒;3.固体制剂2车间久保平生产线调整设备,并新增乐透福生产线。升级改造完成后固体制剂2车间年产久保平由2304万片增加至4亿片,年产乐透福4亿片;4.实验室新增实验项目及能力,出具实验报告由300份/年增加至700份/年。总投资7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项目主要环境问题为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拟建项目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生产和实验废气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相关规定;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其他C类物质(丙酮)无组织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2.生产废水、实验废水和纯水制备****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北排京怀****公司****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的相关规定。
3.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及隔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5.按照测算,拟建项目建成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0.8231吨/年,新增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0988吨/年,新增烟粉尘排放总量不高于0.3725吨/年,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0094吨/年,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142吨/年,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不高于1.8182吨/年。
6.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1195-2015)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工作,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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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