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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联****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的澄清函
各相应单位:
根据各相应单位的反馈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对采购文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项目概况第6条服务要求中“项目团队负责人需具备10年以上民商事诉讼经验”10年调整为3年;
二、应答人的资格要求第1条删除“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成立满10年以上,拥有专职律师不少于100人”只保留应答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事务所,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请各响应单位按照澄清后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