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时代新能源电池基地项目(南安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福建-泉州-南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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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24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9
****关于泉****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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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泉****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市石井镇科院南路与横四路交叉口西侧,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能力为年产60GWh锂离子电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复后的报告表及其批复仅作为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切实落实报告表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需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中,除纯水制备废水外,其余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的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经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区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区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处理厂处置。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配套符合技术标准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排气筒,并规范设置排放口。废气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生产工序中产生有机废气的车间应注意采用密闭收集措施;阴极搅拌、注液机、Baking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阴极涂布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冷凝+转轮回收装置”工艺处理,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注液机真空泵、化成、老化等设备/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冷凝+除油器+二级碱洗+水洗+RTO+布袋除尘”工艺处理,通过29米高排气筒排放;拆解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阳极焚烧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布袋+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共用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处理站****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后采用“洗涤塔+UV光解”工艺处理,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RTO设施天然气燃烧废气直接排放,锅炉燃气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工艺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焊接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并通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中,有机废气、拆解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均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锂离子/锂电池”标准限值,阳极焚烧废气中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RTO设施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限值,锅炉燃气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相关排放限值。厂界内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的相关要求。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处置。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严禁随意倾倒、弃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五)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物资装备。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539吨/年、氨氮0.254吨/年、SO2:16.419吨/年、NOx:57.209吨/年,(按1.2倍调剂,即COD:3.0468吨/年、氨氮0.3048吨/年、SO2:19.7028吨/年,NOx:68.6508吨/年),你单位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以上排污权指标。

项目VOCs排放量41.374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49.6488吨/年),从福****公司减排量调剂30.9744吨/年,从**市****公司减排量调剂18.6744吨/年。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严格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周边民众环境诉求。

你单位应严格控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核定的地界范围。项目开工建设、运营如涉及其他部门审批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间节点完成手续报批。涉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变更、替代,从其规定。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委托市生态****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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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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