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于辖区居民,满足不同人群的就医需求,提供个性化、高品质的医疗服务,****物价局、****卫计委、******保障厅联合签发的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精神,设立以下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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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