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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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义乌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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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义****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原义****公司地块位于**市稠江街道国贸大道与稠州西路交叉口东北侧(**路8号)。地块总占地面积为4347.66m2。****中心坐标为东经120.052413°,北纬29.301799°,****市吉****公司,****纸箱厂,西至**南路,北****家具厂。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变更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红线内的土地原为工业企业,****政府****办事处提供的《稠江街道YZ-CJ-06、07单元国贸大道与稠州西路交叉口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原义****公司地块现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防护绿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07居住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且本地块历史上曾存在电镀企业,属于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的丙类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原义****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于2026年1月20日~1月21日、1月25日进行。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部分点位土壤砷、六价铬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2026年3月25日、3月27日、4月14日******公司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地块内S4、S6、S10、S11、S21点位的砷以及S6、S7、S6*、S13、S16六价铬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标深度2m。所有地下水点位的浊度以及W9点位的pH、亚硝酸盐(以N计)、碘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W9总铬检出值超出《荷兰地下水干预值标准》。2026年5月15日受****的委托,**省****公司在**主持召开《原义****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技术评审会,并通过评审。最终报告经调查单位修****生态环境局。

综上所述,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对原义****公司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一、风险评估依据

本次调查主要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并同步参照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二、关注污染物与超标深度

综合前期地块排查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土壤超标因子为砷、六价铬,最大超标深度为2.5m;地下水超标因子为pH、浊度、耗氧量、亚硝酸盐(以N计)、碘化物、总铬,最大超标深度为7.5m。由于pH、浊度、耗氧量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仅有皮肤接触暴露途径,但由于没有相关毒性参数,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亚硝酸盐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碘化物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毒理学指标,总铬虽不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GB/T14848-2017中的毒理学指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鉴于作为地块特征污染物,故将地下水中亚硝酸盐、碘化物、总铬列入本次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土壤中砷、六价铬列为土壤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

三、暴露受体与途径

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防护绿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类型,故后续以第一类用地方式对地块的敏感受体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第一类用地主要暴露群体为儿童、成人。

考虑到地块内及周边未来均不涉及地下水开采饮用,但在特殊情境下可能会存在皮肤接触地下水的可能性(**土壤修复开挖、后续地块开挖土方开挖等),因此在暴露评估途径选取上,主要包含以下4种途径:(1)经口摄入土壤颗粒物;(2)皮肤接触土壤颗粒物;(3)吸入土壤颗粒物;(4)皮肤接触地下水。

四、结论与建议

1、风险评估结果

原义****公司地块土壤关注污染物为砷、六价铬;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亚硝酸盐、碘化物、总铬。根据地块规划,敏感受体为第一类用地情况下的儿童、成人。经风险表征计算,地块土壤中砷和六价铬的致癌风险不可接受,砷的非致癌危害商不可接受;地下水中亚硝酸盐致癌风险可接受,碘化物、亚硝酸盐、总铬非致癌危害商均可接受。

2、修复目标、修复范围及方量结果

建议修复目标值:结合调查地块风险控制值,根据相关风险管理和开发需求,从对人体健**护、项目经济性、修复可操作性角度出发,针对土壤中超风险污染物砷、铬(六价),提出的建议修复目标值分别为20mg/kg、3.0mg/kg。地下水无需修复。

修复范围及方量:根据修复深度划定原则,修复深度应向上/下开挖至不超风险深度以上/下一层(最深至基岩层),故本地块最大修复深度为2.5m,根据无污染点位连线法确定的修复面积(投影)为2017m2,修复方量为3459.5m3。

3、修复处置模式

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附录H“修复实施风险等级判定”,本地块的修复实施风险等级得分为9分。本地块污染浓度高,邻近存在居民区等敏感受体,土壤修复深度较浅,且地块急于开发,建议对污染土挖除后直接异位处置。由于本地块地下水中多项指标超出相应环境标准值,应在后续修复过程中加强地下水环境管理措施。

4、建议

(1)本报告结合本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给定了污染物建议修复目标值和修复范围,并以此给出了后续污染修复工作的建议。本报告修复技术仅根据经验判断,对适用技术进行初步推荐,后续应结合地块开发进度、周边敏感目标的公众接受程度、施工安全性、水文地质条件、修复费用、修复技术筛选性结果等编制修复技术方案,并根据修复技术方案尽快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消除土壤污染风险。

(2)因地块内部分区域土壤污染较重,建议地块管理方在风险未消除前,加强对地块的管理,对场地内土壤须严格管控,严禁外运,尽量减少无关人群的进入,严禁开采、使用以及饮用地下水。风险未消除前,在地块内活动的人群,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地块地下水中的部分指标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虽然该区域地下水不开发利用,但后续应对地下水进行严格管控:修复或管控施工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土壤开挖,地块内的地表积水、基坑降水等应统一收集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不可作为绿化浇灌水,同时一定程度降低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后续应密切关注地下水污染扩散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地下水污染扩散。

(4)污染土壤在修复过程中应做好二次污染防控,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干扰,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建议开展修复工程前,可针对紧邻修复边界的清洁区域土壤进行验证性采样检测;在修复工程完成后,对潜在二次污染区进行采样检测,验证修复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效果,并根据修复治理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具体由修复施工单位和效果评估单位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5)建议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相邻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状况,适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加强防护措施。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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