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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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七、适用范围: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7

****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政府生效决定书;

(4****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七、适用范围:****基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登记。

****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二、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三、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四、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七、适用范围:****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法院****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十

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十

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十

抵押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预告登记的设立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的设立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政府房****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预告登记的变更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的设立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预告登记的转移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的转移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预告登记的注销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预告登记的注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依申请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依申请更正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异议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异议登记的注销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异议登记的注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0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提供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查封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查封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人民法院、****机关****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查封登记的注销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查封登记的注销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人民法院、****机关****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地役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地役权合同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地役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共有性质变更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7

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8

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4 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5 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经营、作价入股的;

2 依法转让、赠与的;

3 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受理机构:****中心

四、决定机构:****中心

五、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收费标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七、适用范围: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九、特殊环节:无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来源渠道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0

办理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0

申请人提供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十二、办理地点:**县公仆路20****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专区

十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0310-****955 投诉电话:031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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