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671-713号1-3室的房屋租赁权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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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6年06月23日上午9:30在**市**大道北路543号举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671-713号1-3室的房屋租赁权。总出租面积约119.54平方米。权证: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277号。现状使用中,原租期到2026年7月31日止。租期五年。年租金起拍价108000元。拍卖保证金21000元。

注:1、租期5年。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第二年开始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租金,以此类推。委托方提供收据。

2、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10000元。

3、租赁期内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相关证照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4、本标的不得用于餐饮、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用途,****政府部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二、拍卖方式:现场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三、现场看样:即日起于拍卖会前标的物所在地展示,咨询电话:139****4069谢先生。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五、报名时间、拍卖保证金缴纳事宜:

1、报名时间:2026年06月22日16:30前。

2、竞买人请在2026年06月22日16: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实际到账为准)

(户 名:****,开户银行:**银行**支行,账 号:610********388788)

3、报名地点:**市**大道北路543号,联系人:谢先生,电话:139****4069。

4、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公章及拍卖保证金交付凭证到**市**大道北路543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注:汇款时请备注标的名称,拍卖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六、竞买人须于2026年06月23日9:30前到**市**大道北路543号进行签到登记并领取竞买号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拍卖资格。

七、联系方式:

****报名受理电话:139****4069,谢先生 ;0574-****0869。

新浦镇公共**交管办监管电话:0574-****2170,徐先生。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拍 卖 须 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位于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671-713号1-3室的房屋租赁权。总出租面积约119.54平方米。权证: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277号。现状使用中,原租期到2026年7月31日止。租期五年。年租金起拍价108000元。拍卖保证金21000元。

注:1、租期5年。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第二年开始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租金,以此类推。委托方提供收据。

2、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10000元。

3、租赁期内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相关证照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4、本标的不得用于餐饮、工业企业、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用途,****政府部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2、现场看样:即日起于拍卖会前标的物所在地展示,咨询电话:139****4069谢先生。

3、报名者须于2026年6月22日16:00前(实际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开户行:**银行**支行;账号:610********388788)。

4、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6年06月22日16:30前到**市**大道北路543号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5、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6、自然人若需委托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须共同到达报名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7、若新租户成交,租期从2026年9月16日开始。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市**大道北路543号。

3、拍卖时间:2026年06月23日上午9:3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其他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15、凡涉及“本公司”即****,有拍卖违****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年租金,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年租金)、房屋履约保证金10000元及拍卖佣金(5年租金的2%)。

2、成交款交至**市新浦镇余家路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行:****银行新浦支行;账号:610********388788。

3、佣金交至户名:****;开户行:**银行**支行;账 号:610********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4、在移交标的物前,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买受人(承租人)结**、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交还钥匙,****管理局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六、标的移交: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出租人)按现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

七、特别约定 :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租金一年一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

3、承租人须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及安全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拍卖人无涉。

4、出租标的内的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安装或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所有固定装修(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得拆除、毁损,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承租人不得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委托人审查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

6、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7、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

8、若涉及承租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出租人、拍卖人无涉。

9、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11、如遇市政拆迁的,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自行****政府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其他拆迁补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1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出租人验收认可,互相结清租赁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内;如逾期未搬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室内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置。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拍卖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竞买人承诺声明:

本人(单位)对标的物已现场踏勘,并已完全知晓与了解标的物之现状,对标的已知或未知之瑕疵,均愿意接受。《拍卖须知》已领取并仔细阅读,若竞买成功,愿意履行《拍卖须知》中约定的全部条款。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位于浒山街道南二环东路671-713号1-3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以下简称标的)。出租面积:约119.54平方米;出租年限: 5 年。

2、甲方按标的现状出租,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到现场查看了解并同意按标的现状承租。

3、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

4、乙方对标的的使用业态须经甲方同意,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危及周边安全,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标的期限为5年,即自2026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租金: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租金支付时间:

乙方应在2026年 月 日前将第一年租金一次性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市新浦镇余家路村集体经济组织

开户银行:****银行新浦支行

帐号:610********388788

租金支付方式:转账、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

甲方收取租金后,出具相关票据给乙方。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甲方一次性退还。

2、如遇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水电等费用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接甲方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房屋交接和使用

1、签订本合同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屋内卫生清理等交接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对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仅提供房屋给乙方使用,乙方使用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照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经营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返还标的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须经甲方查验认可,并结清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转租、转借、分租

房屋不得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及分租的;

2、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标的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3、乙方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4、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的;

5、乙方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房屋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的;

6、乙方出现其他违约事项,经甲方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存在上述情况,甲方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的,相应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正常折旧、损耗除外)、搬迁等费用及损失:

1.甲方迟延交付标的两个月以上的;

2.甲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使乙方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标的。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已占用标的的,应及时搬离。

第八条 合同终止(解除)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返还标的。

1、返还时,标的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经甲方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2、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3、乙方逾期返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

4、乙方逾期返还标的的,逾期未搬离的财物,甲方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未搬离为理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5、如遇市政拆迁乙方将按统一标准获取相应的赔偿,乙方自行****政府补偿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九条 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乙方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1、政府决定征用、收回、拆除标的的;
2、城市建设施工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施工的;

3、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标的毁损、灭失的。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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