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报来《**县**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县**街道西村村和思界乡思界村面积0.3066公顷作为**县**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要求,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总面积为0.3066公顷,其中农用地0.3066公顷(果园0.0101公顷;农村道路0.0005公顷;乔木林地0.1241公顷;竹林地0.1719公顷);。不涉及占用经自然**部质检通过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你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1个月(涉及林业用地部分使用期限以林业主管部分意见为准,使用期限不超过11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经审核通过的《**县**取水口迁移项目(二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后,方可按程序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要主动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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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抄送:****办事处 ****政府
****办公室 2026年 6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