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地块为**路以东、**路以北地块,位于**市**区秦楼街道**路以东、**路以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518653°、北纬35.463103°,四至范围为**秦家楼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空地(地块一)。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图》,本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19844m2(29.77亩),原权属单位为秦家楼村,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13910m2、建设用地5934m2。目前,**路以东、**路以北地块仍处于拆迁后空地状态。****规划局**分局计划将本地块收回出让。本次调查地块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A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环发〔2023〕20号)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住两公”)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其中,对于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6年4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开展“**路以东、**路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成立地块土壤****小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技术文件,对该地块及邻近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现场踏勘、现场快速检测、资料收集,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调查单位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调查地块内为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地块上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
2、本次调查地块的周边1km范围内主要是村庄、居民区、工业企业站,不涉及特殊工业企业、加油站等,不涉及规模化养殖等活动,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使用、排放和处理处置。本此调查地块的相邻地块和周边地块上潜在污染源和对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3、调查过程中,对地块使用者、政府管理人员及地块周边区域居民等进行了访谈调查,访谈调查内容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结果基本一致,三者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
根据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快筛数据等分析确认本次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