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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00MA3PH4Y80L | 建设单位法人:逄晓男 |
| 孙慧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经济开发区 |
| 黄海六路与坪壮路东南约700m(****内) |
| ****优特钢智能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2408-371373-07-02-549575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3-钢压延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30-C3130-钢压延加工 |
| 建设地点: | ****经济开发区 黄海六路与坪壮路东南约700m(****内) |
| 经度:119.063170 纬度: 35.138190 | ****机关:****开发区****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30 |
| 临港行审环评字〔2024〕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00MA3PH4Y80L001P |
| 2021-05-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5000 |
| 20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00MA3PH4Y80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201833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DWWLT57C | 竣工时间:2025-11-03 |
| 2025-11-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15 |
| 2026-05-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hina-yongfeng.com/show-1574.html |
| 该项目为改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改建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连铸车间、轧钢一车间,收购******公司8机8流小方坯连铸机、切分复合高线A线设备,同时进行智能升级,改造为品种钢连铸机、高端品种钢切分复合线及配套附属设备,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70万吨合格连铸坯及80万吨棒线复合的规模,不新增(临****基地一期项目连铸和2#小棒生产线)产能。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连铸车间、轧钢一车间,收购******公司8机8流小方坯连铸机、切分复合高线A线设备,同时进行智能升级,改造为品种钢连铸机、高端品种钢切分复合线及配套附属设备,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70万吨合格连铸坯及80万吨棒线复合的规模,不新增(临****基地一期项目连铸和2#小棒生产线)产能。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以转炉冶炼、LF精炼后的优质钢水(依托现有工程)为原料、转炉煤气/天然气为燃料,通过连铸机生产连铸坯。再以连铸坯为原料、高炉煤气为燃料,通过加热、高压水除磷、粗轧、精轧、减定径、吐丝、集卷、检验等工艺生产轧制棒材、线材。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以转炉冶炼、LF精炼后的优质钢水(依托现有工程)为原料、转炉煤气/天然气为燃料,通过连铸机生产连铸坯。再以连铸坯为原料、高炉煤气为燃料,通过加热、高压水除磷、粗轧、精轧、减定径、吐丝、集卷、检验等工艺生产轧制棒材、线材。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1)本项目1#、2#连铸机不做改造,浇铸和铸余废气、火焰切割废气、钢包热修、中间罐废气等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1套连铸大包除尘系统处理后由现有1根排气筒(DA041,约52m高)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表1要求。 (2)本项目新增5#连铸机连铸浇铸和铸余废气、切割烟尘、钢水倒罐废气和钢包热修废气应分别经各自集氧罩收集后引入现有钢水倒罐除尘系统处理后由现有1根排气筒(DA083,约52m高)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表1要求。 (3)本项目中间罐倾翻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炼钢车间环境除尘系统处理后由现有1根排气筒(DA081,约30m高)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表1要求。 (4)本项目轧钢工序加热炉不做改造,加热炉配套低氮燃烧器,加热炉烟气应经密闭收集引入现有2套钙基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2根排气筒(DA044、DA045,约42m高)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表1要求。 (5)本项目应加强无组织废气的防治措施,通过采取经常性洒水抑尘、车间密闭等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表2标准要求。 废水: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本项目净环水定期排污水、浊环水排污水依托现有一期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噪声: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针对噪声源位置和噪声的特点分别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拟建项目厂界昼夜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处理措施。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风险防范: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关于安全风险辨识管理的相关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总局第36号公布)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并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1)本项目1#、2#连铸机不做改造,浇铸和铸余废气、火焰切割废气、钢包热修、中间罐废气等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1套连铸大包除尘系统处理后由现有1根排气筒(DA041,约52m高)排放,根据收集的例行监测数据可知,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 (2)本项目新增5#连铸机连铸浇铸和铸余废气、切割烟尘、钢水倒罐废气和钢包热修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氧罩收集后引入现有钢水倒罐除尘系统处理后由现有1根排气筒(DA083,约52m高)排放,根据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结果可知,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 (3)本项目中间罐倾翻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炼钢车间环境除尘系统处理后由现有1根排气筒(DA081,约30m高)排放,根据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结果可知,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 (4)本项目轧钢工序加热炉不做改造,加热炉配套低氮燃烧器,加热炉烟气经密闭收集引入现有2套钙基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2根排气筒(DA044、DA045,约42m高)排放,根据收集的例行监测数据可知,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 (5)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采取经常性洒水抑尘、车间密闭等措施,根据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结果可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2标准要求。 废水:本项目净环水定期排污水、浊环水排污水依托现有一期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噪声: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根据监测期间的监测结果可知,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固废:本项目钢渣经焖渣后进钢渣二次处理,氧化铁皮收集后返回烧结做原料或烧结配料,下脚料、不合格品收集后做炼钢车间回用料,废耐****公司回收利用,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返回烧结做原料;废矿物油、废油桶暂存危废库,其中废矿物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经打包压块处理后回用于炼钢。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风险防范: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环评批准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如继续建设需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变化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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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8.5965 | 0.523 | 1720.453 | 0.523 | 0 | 468.596 | 0 | / |
| 2030.2978 | 11.822 | 2923.896 | 11.822 | 0 | 2030.298 | 0 | / |
| 2320.7745 | 13.827 | 3107.8364 | 13.827 | 0 | 2320.774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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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现有连铸大包除尘系统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颗粒物:10mg/m3) | 1#、2#连铸机不做改造,浇铸和铸余废气、火焰切割废气、钢包热修、中间罐废气等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现有连铸大包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排气筒(DA041,约52m高)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 | |
| 2 | 现有钢水倒罐除尘系统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颗粒物:10mg/m3) | 5#连铸机连铸浇铸和铸余废气、切割烟尘、钢水倒罐废气和钢包热修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钢水倒罐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排气筒(DA083,约52m高)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 | |
| 3 | 现有炼钢车间环境除尘系统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要求(颗粒物:10mg/m3) | 中间罐倾翻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现有炼钢车间环境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排气筒(DA081,约30m高)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2mg/m3 | |
| 4 | 加热炉废气治理措施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含鲁市监标字[2025]128 号文第 1 号修改单)表1标准要求(二氧化硫50 mg/m3、氮氧化物150 mg/m3、颗粒物10mg/m3) | 轧钢工序加热炉不做改造,加热炉烟气经密闭收集、低氮燃烧+钙基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排气筒(DA044、DA045,约42m高)排放 | DA044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20 mg/m3、颗粒物1.4 mg/m3;DA045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19 mg/m3、颗粒物1.3mg/m3 |
| 1 | 噪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 | 厂界昼间噪声在59~62dB(A)之间,夜间噪声在50~54dB(A)之间 |
| 1 |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措施。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本项目钢渣经焖渣后进钢渣二次处理,氧化铁皮收集后返回烧结做原料或烧结配料,下脚料、不合格品收集后做炼钢车间回用料,废耐****公司回收利用,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返回烧结做原料;废矿物油、废油桶暂存危废库,其中废矿物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经打包压块处理后回用于炼钢。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1 | 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关于安全风险辨识管理的相关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总局第36号公布)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并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 依托现有连铸车间、轧钢一车间,收购******公司8机8流小方坯连铸机、切分复合高线A线设备,同时进行智能升级,改造为品种钢连铸机、高端品种钢切分复合线及配套附属设备,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70万吨合格连铸坯及80万吨棒线复合的规模,不新增(临****基地一期项目连铸和2#小棒生产线)产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连铸车间、轧钢一车间,收购******公司8机8流小方坯连铸机、切分复合高线A线设备,同时进行智能升级,改造为品种钢连铸机、高端品种钢切分复合线及配套附属设备,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70万吨合格连铸坯及80万吨棒线复合的规模,不新增(临****基地一期项目连铸和2#小棒生产线)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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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