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你镇政府报送的《**区斧头湖流域泉湖围垸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镇政府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区斧头湖流域泉湖围垸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代码:****)位于本项目建设位于**市**区官埠桥镇,主要建设包括河道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缓冲带修复工程和入**自然生态湿地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64.63hm2,其中永久占地63.63hm2,临时占地1.00hm2。工程总投资6890.1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918.06万元。本项目总挖方4.43万m3,总填方4.43万m3,无弃方,无借方。本项目于2025年8月开工,计划2026年9月完工,工程总工期1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64.6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土流失总量为690.27t,新增水土流失量606.23t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9.8hm2(水域面积54.83hm2未计),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5年8月至2027年12月,共29个月),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3862.87万元,主体已列投资3367.8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494.98万元。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合计为969450.00元,其中水域部分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你镇政府依法可以向****申请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822450.00元。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镇****总局**市**区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余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147000.00元。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镇政府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向****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你镇政府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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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