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110kV变电站**工程10kV高压开关柜、中公园配电增容工程等采购已经完成审批手续。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地点:**市。
2、项目包件划分:本次招标1个包件。
3、合同估算价:312.5万元,****大学110kV变电站**工程308万、中公园配电增容工程4.5万。
4、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5、交货期:接到工程送货通知后60天内具备交货条件,其中中公园配电增容工程为送货通知后10天内具备交货条件。
6、交货地点、方式:**市**区,具体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货,地面交货(含运输、装卸等全部费用)。
7、质量标准:合格且提供的产品必须全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
2、针对本次采购产品具有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 序号 |
采购产品 |
针对本次采购产品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 |
提供证明材料 |
备注 |
| 1 |
10kV高压开关柜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电压等级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
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制造商 |
| 2 |
20kV穿墙套管 |
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提供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若无生产能力,可由制造商代购 |
3、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业绩要求且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 序号 |
近三年(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要求 |
提供证明材料 |
|
| 1 |
10kV高压开关柜 |
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40万元 |
提供销售合同、对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4、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1****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商行****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标书代写
(3****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级及以上电网、设备安全事件);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四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标书代写
6、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标书代写
(2)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标书代写
7、本采购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投标以及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投标。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1、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1、获取时间:2026年6月16日至 2026年6月22日17时00 分(**时间)。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派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资料至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招标资料(**市**区桃坞路2号**大厦10楼):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代表领取)。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7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市桃坞路2号**大厦10楼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标书代写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所有信息资料在网站上一经公布,视为投标人已知悉并且按要求进行了修改,招标人无需采取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文件为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招 标 人 |
**** |
招标代理 |
**** |
| 地 址 |
**市**区紫琅路120号 |
地 址 |
**市桃坞路2号**大厦10楼 |
| 联 系 人 |
任先生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138****8191 |
联系电话 |
139****5218 |
| 监督部门 |
国****公司****公司 |
监督电话 |
0513-****3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