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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报送的请示》(普绿容建〔2025〕42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和改善连冠路周边景观面貌,现同意由******管理中心作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组织实施连冠**侧(祁安路-桃浦西路)景观工程。
二、连冠**侧(祁安路-桃浦西路)景观工程位于**市**区桃浦镇,连冠**侧,新**浜以南,西至祁安路,东邻桃浦西路。
三、该项目用地面积约890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土方工程、硬质景观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景观照明工程、城市家具、绿道标识系统等。
四、该工程总投资估算792万元,其中工程**费62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4万元,预备费37万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协调解决。
五、同意该项目采用代建制,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六、下阶段,请你单位协调项目法人根据评估意见,深化优化工程方案,按程序编报初步设计;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有序实施。
项目代码:****。
请接此批复后,进一步优化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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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