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拾米财税服务(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审批
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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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拾米财税服务****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景财会〔2026〕12号

拾米财税服务****公司: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拾米财税服务****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李佩芸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为玉应香、马绍珊,办公地点位于**省****市曼弄枫街道勐泐大道2570号曼弄枫11号门厚基大厦三楼301号。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财务处理和财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五、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应当在取得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每年4月30日前向****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三)业务主管、专职人员参与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四)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附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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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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