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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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市**区**道35-37号**大厦A-603、A-604两套房产
GR2026TJ****651
挂牌价: 72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1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7-01
项目负责人: 董迪
联系电话: 022-****2134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022-****2130
账户名称
| ****公司 | 银行账户
110********232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市**区**道35-37号**大厦A-603、A-604两套房产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区 |
评估机构
| **津港房****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6-03-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5-20 |
评估值(万元)
| 726 | 账面价值(万元)
73.44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房产存在抵押,本次挂牌转让行为已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2.本次挂牌房产权属证明编号A-603:****,A-604:房地证津字第101****01669号。 3.本次挂牌房产土地面积共计28.2㎡,其中A-603:14.1㎡,A-604:14.1㎡;建筑面积共计245.3㎡,其中A-603:122.65㎡,A-604:122.65㎡。 4.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 **市**区**道35-37号**大厦 |
楼盘名称
| **大厦 | 类型
房产 |
租赁合同编号
| **** |
计租面积(m2)
| 122.65 | 设计用途
居住 |
土地面积(m2)
| 14.1 | 设计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否 |
楼层
| 6 | 附属设施
水、电 |
位置信息
| **区**道与**路**东南侧 |
周边配套
| 双菱中学、**医院 |
小区介绍
| 独立高层 |
户型介绍
| 两室两厅一厨一卫 |
|
房产类
资产二
坐标位置
| **市**区**道35-37号**大厦 |
楼盘名称
| **大厦 | 类型
房产 |
租赁合同编号
| 房地证津字第101****01669号 |
计租面积(m2)
| 122.65 | 设计用途
居住 |
土地面积(m2)
| 14.1 | 设计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划拨 |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否 |
楼层
| 6 | 附属设施
水、电 |
位置信息
| **区**道与**路**东南侧 |
周边配套
| 双菱中学、**医院 |
小区介绍
| 独立高层 |
户型介绍
| 两室两厅一厨一卫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是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市津房****公司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小白楼街**道35-37号(**大厦)首层底商03,二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津川 | 成立日期
2001-01-17 |
注册资本
| 21,004.68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729333Q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服务中心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121********211714L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4-04-2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服务中心所属企业公开挂牌转让房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1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7-01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受让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提供已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55****2627 )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转让方不再负责任何维修等相关事宜。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即人民币 210万****集团指**算账户。 5.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集团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集团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 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的或参与网络竞价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 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网络竞价的; ④ 最终受****集团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 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9.交易双****集团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后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0.****集团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在办理房地产过户环节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转****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1.本房产存在抵押,转让方承诺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之前解除抵押,不影响房产权属变更。 12.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涉及相关土地出让金由最终受让方缴纳。 13.该标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所****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该标的房地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转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手续费等)及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产权交易和房地产过户办理期间,如遇税费政策调整,交易双方仍应按照以上约定原则,各自分别履行缴纳税、费义务。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10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