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项目(石寨镇、石头镇、松山镇)勘察设计服务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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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科****公司:

你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项目(石寨镇、石头镇、**镇)勘察设计服务(项目编号:****)”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小组协助处理质疑。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贵方作出****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未填报或无法核实为上一年度数据”,****公司通过资格审查。该认定严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评审标准适用错误,已构成程序违法和评审错误,对我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我公司对此提出严正质疑,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答复:贵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营业收入、****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高度吻合,营业收入仅相差17.66元、资产总额仅相差21.87元,该微小差额系财务报表四舍五入尾差造成,足以证实声明函填报数据取自2024年度,并非法定要求的上一年度数据。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对应法规规定的“上一年度”为2025自然年度,贵公司应当填报2025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据,但实际填报2024年度数据,不符合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据此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身份、不予通过资格审查,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不存在评审标准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情形,****公司合法权益。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及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明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当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仅新成立、无对应年度规模数据的企业,方可免予填报;
(3)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标准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财政部统一模板要求一致,同样规定需填报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规模指标。
根据上述文件,填报上一年度规模数据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认定中小企业身份的法定硬性前置条件,供应商不得自主选用其他年度财务数据填报。
综上,贵公司本次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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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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