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塑胶玩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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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塑胶玩具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三和街道拾围村**一路2号厂房6二层、四层、****工业园内)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钜诚****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4064平方米,项目年产注塑类玩具65万件、搪胶类玩具5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使用再生塑料。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枪清洗水经收集后作为水帘柜补充水,水喷淋和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浓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三)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 移印工序NMHC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注塑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搪胶、喷漆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氯乙烯、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漆渣、网版清洗废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