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被整批替换——国有资金工程招标的程序红线与实务雷区二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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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Part 02
时间线还原:从"正常评标"到"整批候选人消失"

下面用程序法视角把关键节点排一遍(括号内为从平台材料/公开信息中提取的时间锚点):


Step1
招标启动—开标评标(2025年9月底—10月29日)

(1)2025年9月29日发布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接受联合体,类似业绩门槛设为"近3年单项合同额≥约2.58亿元"。


(2)2025年10月29日09:00****交易中心开标,同日评标。


这一步本身——****中心、评标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至少在"形式合规"层面站得住。


Step2
第一次中标候选人公示(2025年10月30日—11月5日)


10月30日发布第1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

第二:****集团(**中海海洋****公司联合体)

第三:****公司

公示期载明为2025-10-31至2025-11-05。


法定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目的,就是给所有投标人一个在阳光下盯结果的窗口。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到这里,如果一切按规矩走:公示期结束→无人异议/异议不成立→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


灰色解读①:公示期"表面上平静"≠程序自动推进的绿灯

从平台可查的异议记录看,确有投标人在公示期内或紧接其后提交了异议材料(例如**二建11月4日、**四建11月4日、****一局11月5日等)。


即便退一步假设"公示窗口期内没有导致招标人必须依法推翻结果的异议"——真正的麻烦也并不在于"有没有人提异议",而在于接下来发生了什么。


Step3
第一次候选人被整体替换——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2025年12月11日)


12月11日发布第2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公司

第二:湖****公司(**和天下****公司联合体)

第三:****集团(华**工联合体)


关键事实:第一次公示中的前6名没有出现在第二次公示的候选序列里;平台材料显示评标确实做了"第二次复评"(评标开始2025-12-11)。


这就是整个事件最大的"视觉冲击力"来源:首轮的前排候选人被整批清零,候选名单整体换血。


程序法的核心拷问在这里——

复评/重新评标不是不能做,但必须有"法条认得出的入口"。常见法定入口包括:

合法入口

法条语境

本案是否看到"可核验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发现评审错误→依法复核/更正

《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职权

应有书面复核记录

异议成立→影响结果→依法重新评审/定标

《实施条例》第54条

应将异议→核查→结论链条公开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违法→责令重新评标/招标

《实施条例》第81条精神+投诉处理决定

应有一份可公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或责令文书

第一名放弃/被取消资格→依法递补或重新定标

《实施条例》第55条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公示

首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法定流标情形

那应是"重新发公告-重新开标",而非"同一轮换个名单再公示"


至少从平台留痕材料能看到的公开面来说,项目未见一份面向市场清晰说明"为什么要废掉/替换整批首轮候选人"的:

(1)否决的具体法律依据(对应招标文件哪一条否决条款);

(2)对每家被除名的候选人的书面告知与理由;

(3)支撑"****委员会"合法组成与合法重启程序的文书链条。


实务硬道理:在国有资金工程里,"我们内部觉得首轮评分有问题所以重评"——如果没有可抗辩的证据链和法定入口,本质上就是在用结果去改写程序。这正是投诉与舆论火山喷发的根源。


Step4
投诉涌来→2026年1月14日公告"暂停招投标活动"


2026年1月14****交易中心发布通知:

(1)因本项目收到相关投诉,暂停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待投诉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

(2)将投标有效期**90天(至2026年4月27日),并要求投标人书面回复是否同意**。


逐条做程序体检:

(1)"暂停"本身是合规动作吗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投诉处理期间)与相关配套规章的精神是: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在调查处理期间可要求暂停招投标活动。


但关键是:"暂停"不是一句口号,它必须伴随一套看得见的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告知;

2)调查核实;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4)若认定评标/招标违法→明确下一步:纠正→重新评标/重新招标还是恢复;

5)所有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可查阅。


(2)"**投标有效期90天"写在同一个公告里——谁来延怎么延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性约束:如果招标人要**,原则上应征得投标人同意(否则投标人有权选择退出并取回保证金)。这个操作通常是招标人/代理出面,****中心公告"单方面宣布**"来替代协商程序。


实务上这算"瑕疵中的瑕疵"——但如果后面真的没走完投诉处理闭环就继续推进合同,那前面的"暂停+延期"就从"程序补丁"变成了"程序装饰"。


Step5
最关键的断裂:暂停之后,未见投诉闭环→却走到合同公示(2026年3月17日)


平台信息显示:2026年3月17日出现了该标段的合同公示,中标单位载明为湖****公司(**和天下)。


与此同时,多家投标企业公开表述的核心不满之一就是:投诉没有得到回复,流程就直接"默认继续"了。


这一步,是把"程序疑云"升级为"程序危机"的分水岭——

因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设计的整套异议—投诉架构,核心是:投诉不闭环,结果就不能固化。


Step6
省级层面直接接管(2026年6月6日)


2026年6月6日,****发改委发布情况通报:省委、****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中心、**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全面深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意:由非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出面牵头,本身就释放了一个信号——这个项目已经被上升到"公共**配置公信力"层面,而不只是一次普通的标后争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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