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下面用程序法视角把关键节点排一遍(括号内为从平台材料/公开信息中提取的时间锚点):
(1)2025年9月29日发布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接受联合体,类似业绩门槛设为"近3年单项合同额≥约2.58亿元"。
(2)2025年10月29日09:00****交易中心开标,同日评标。
这一步本身——****中心、评标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至少在"形式合规"层面站得住。
10月30日发布第1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
第二:****集团(**中海海洋****公司联合体)
第三:****公司
公示期载明为2025-10-31至2025-11-05。
法定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目的,就是给所有投标人一个在阳光下盯结果的窗口。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到这里,如果一切按规矩走:公示期结束→无人异议/异议不成立→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
灰色解读①:公示期"表面上平静"≠程序自动推进的绿灯
从平台可查的异议记录看,确有投标人在公示期内或紧接其后提交了异议材料(例如**二建11月4日、**四建11月4日、****一局11月5日等)。
即便退一步假设"公示窗口期内没有导致招标人必须依法推翻结果的异议"——真正的麻烦也并不在于"有没有人提异议",而在于接下来发生了什么。
12月11日发布第2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公司
第二:湖****公司(**和天下****公司联合体)
第三:****集团(华**工联合体)
关键事实:第一次公示中的前6名没有出现在第二次公示的候选序列里;平台材料显示评标确实做了"第二次复评"(评标开始2025-12-11)。
这就是整个事件最大的"视觉冲击力"来源:首轮的前排候选人被整批清零,候选名单整体换血。
程序法的核心拷问在这里——
复评/重新评标不是不能做,但必须有"法条认得出的入口"。常见法定入口包括:
| 合法入口 | 法条语境 | 本案是否看到"可核验的依据" |
| 评标委员会发现评审错误→依法复核/更正 | 《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职权 | 应有书面复核记录 |
| 异议成立→影响结果→依法重新评审/定标 | 《实施条例》第54条 | 应将异议→核查→结论链条公开 |
|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违法→责令重新评标/招标 | 《实施条例》第81条精神+投诉处理决定 | 应有一份可公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或责令文书 |
| 第一名放弃/被取消资格→依法递补或重新定标 | 《实施条例》第55条 |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公示 |
| 首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 法定流标情形 | 那应是"重新发公告-重新开标",而非"同一轮换个名单再公示" |
至少从平台留痕材料能看到的公开面来说,项目未见一份面向市场清晰说明"为什么要废掉/替换整批首轮候选人"的:
(1)否决的具体法律依据(对应招标文件哪一条否决条款);
(2)对每家被除名的候选人的书面告知与理由;
(3)支撑"****委员会"合法组成与合法重启程序的文书链条。
实务硬道理:在国有资金工程里,"我们内部觉得首轮评分有问题所以重评"——如果没有可抗辩的证据链和法定入口,本质上就是在用结果去改写程序。这正是投诉与舆论火山喷发的根源。
2026年1月14****交易中心发布通知:
(1)因本项目收到相关投诉,暂停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待投诉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
(2)将投标有效期**90天(至2026年4月27日),并要求投标人书面回复是否同意**。
逐条做程序体检:
(1)"暂停"本身是合规动作吗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投诉处理期间)与相关配套规章的精神是: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在调查处理期间可要求暂停招投标活动。
但关键是:"暂停"不是一句口号,它必须伴随一套看得见的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告知;
2)调查核实;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4)若认定评标/招标违法→明确下一步:纠正→重新评标/重新招标还是恢复;
5)所有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可查阅。
(2)"**投标有效期90天"写在同一个公告里——谁来延怎么延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性约束:如果招标人要**,原则上应征得投标人同意(否则投标人有权选择退出并取回保证金)。这个操作通常是招标人/代理出面,****中心公告"单方面宣布**"来替代协商程序。
实务上这算"瑕疵中的瑕疵"——但如果后面真的没走完投诉处理闭环就继续推进合同,那前面的"暂停+延期"就从"程序补丁"变成了"程序装饰"。
平台信息显示:2026年3月17日出现了该标段的合同公示,中标单位载明为湖****公司(**和天下)。
与此同时,多家投标企业公开表述的核心不满之一就是:投诉没有得到回复,流程就直接"默认继续"了。
这一步,是把"程序疑云"升级为"程序危机"的分水岭——
因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设计的整套异议—投诉架构,核心是:投诉不闭环,结果就不能固化。
2026年6月6日,****发改委发布情况通报:省委、****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中心、**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全面深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意:由非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出面牵头,本身就释放了一个信号——这个项目已经被上升到"公共**配置公信力"层面,而不只是一次普通的标后争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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