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610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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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190,000元 人民币
9,624,050元 人民币

豪洋水务2026-2027年度净水材料聚丙烯酰胺采购及服务项目

答疑

致各潜在投标人:

问题1: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认证报告项: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对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标准“规格符合《水处理剂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31246-2025)”、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液体)标准“规格符合《水处理剂 乳液型阳离子聚丙烯酰胺》(HG/T5568-2019)”以及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标准“分子量大于等于1200万,执行标准GB/T 17514-2017一等品”执行标准前后不一致,请予以澄清。标书代写

回复:《水处理剂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31246-2025)是2025年10月31日发布的新标准,于2026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26年5月1日之前的聚丙烯酰胺检测报告采用的标准是旧标准。故我司要求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所投产品满足旧标准要求,但供货要求满足新标准要求。标书代写

结合实际情况,现将:“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认证报告项: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更改为:“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认证报告项: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2026年4月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7514-2017》要求的《检测报告》,或者2026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31246-2025》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标书代写

问题2:招标文件第40页售后服务承诺中要求提供: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这个证书只有生产厂家会去做,作为经销商是没有的,请明确一下是否可以使用授权生产厂家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回复: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以提供授权生产厂家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问题3:招标文件第40页的认证报告(1分)和第82页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第一条,都要求提供第3方检测报告,但在认证报告提供的检测报告要求提供供货业绩中的单位送检的!第3方检具有权威性,都是可以溯源的,不应该有所区别对待!这就好比一个人去作体检,单位组织的和自己去的出来的体检结果是一样的。招标人不应该人为的区别对待第3方检测报告,厂家送检的,只要****实验室出局的,都应该一视**,不能打分的用一种特别的要求的,这种就是为有这种报告的人在人为设计条款。

回复: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问题4:第37页“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第47页“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此要求与本项目实际招标方式不符,存在错误,请予以澄清。

回复:本条提问修改为:“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问题5:“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标书代写

根据招标文件,本次采购产品为: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液体、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

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仅对阳离子产品的检测报告作出要求,对阴离子产品的检测报告未作任何要求。这种异常设置高度疑似为阳离子产品能满足该特殊要求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打造”,通过该评分项获取排他性加分。

请招标人就“为何仅对阳离子产品设置检测报告要求,而对阴离子产品不作要求”作出说明;或将检测报告要求统一调整为所有采购产品,或删除该项不合理的评分设置。

回复:因本项目中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固体采购量较少,在药剂采购总量中占比较小,故未对阴离子产品的检测报告未作任何要求。

问题6: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认证报告(1分):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标书代写

关于检测报告“出具主体”的限制,不符合行业惯例,缺乏合理性,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条款要求检测报告由“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出具,存在以下问题:

1.出具主体与行业惯例严重不符:根据行业通行做法,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通常由产品生产厂家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用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单位(即买方)并无义务、也极少主动委托第三方检测供应商的产品,该要求与市场实际操作完全脱节。

2.缺乏合理性与可行性:使用单位的核心职责是使用产品而非检测产品,要求其“委托”出具检测报告,既无合同依据,也无行业支撑。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客观上无法提供此类报告,该条款实质上构成了不合理的评分要求。

3.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该条款严重偏离常规采购需求,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无合理关联,其设置方式高度疑似为提前知悉该条款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打造”,有“定制”得分条件的嫌疑,以排斥其他所有潜在竞争者,性质恶劣,严重影响招标公信力。

恳请招标单位就该条款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予以说明,并建议将该条款调整为:“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由投标人或授权制造商委托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31246-2014》,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标书代写

回复: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问题7: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40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售后服务承诺(2分)”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与招标文件对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其他条款存在明显矛盾,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1)标准前后不一致:招标文件“业绩”条款明确认可代理商或经销商自身业绩或其授权制造商业绩,同时,“生产能力及售后服务保障(3分)”中“2、投标人提供从事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或化验)相关人员至少一名……若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即可。”体现了对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充分认可。但“售后服务认证”条款却要求“投标人”而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提供证书,两者逻辑自相矛盾。

(2)变相限制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五星售后服务认证属于企业体系认证,由产品制造商申请并持有。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具备也不可能自行申请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该要求实质上将代理商或经销商排除在评分之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3)与允许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设计冲突:既然允许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并认可授权制造商的业绩,就应当认可售后服务可由制造商提供。强行要求“投标人”持有投标产品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导致该评分项形同虚设,属于“明许暗拒”的隐性排斥行为。

修改建议:将“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有效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所投产品授权制造商的认证证书)”。

回复: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以提供授权生产厂家的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

问题8:招标文件第40页“认证报告(1分)”评分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该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但该标准实为《工业氯酸钠》,与本次采购的固体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完全无关,正确的国家标准应为《GB/T 31246-2014 水处理剂 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第二,该条款要求检测报告由“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出具,但未明确“业绩”的具体范围——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业绩或评分业绩,还是其他相关业绩也予以认可,定义模糊,易导致评审标准不统一。综上,该评分项设置存在问题,请求予以澄清或修改。

回复:1.招标文件第40页“认证报告(1分)”“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更改为:“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2026年4月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7514-2017》要求的《检测报告》,或者2026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31246-2025》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标书代写

2.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提供资格条件中业绩的检测报告,也可提供评分业绩的检测报告。标书代写

问题9:招标文件第5章供货要求第二条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中要求提供: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号项)。同时在第3章评标办法中打分项(第40页)认证报告中又设置了提供: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业绩中的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固体满足《GB/T 1618-2018》,液体满足(HG/T 5568-2019)要求的《检测报告》,得1分。第3方检测不会因为送检主体的不同得到不同的检测结果。同时不可能每个业绩里面用户都恰好送检了,而且还要固体,液体都送检了!请招标人考虑到实际的情况,提供第3方的固体,液体检测报告即可,这样就已经能证明产品的质量问题了。标书代写

回复:1.商务部分评审中,我司要求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该条从使用人角度,提供由投标产品使用单位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更能客观反映所投产品质量品质。且市场上众多潜在投标人均能提供使用单位委托的所投产品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不存在排他性条款。

2.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中的第1条“必须适用于污水处理,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修改为:“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指标合格的报告。”

注:本答疑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与本项目有关的答疑,开标前的所有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标书代写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6年 6 月1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16
信息变更
50000120260610025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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