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新机制,强化**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效果,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本级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旗财政局结合我旗实际情况,草拟了《**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期限
自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6月4日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朝宝
联系电话:0475-****957
三、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475-****957
邮箱:****@163.com
附件:1.《**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征
求意见稿)》、
2.《**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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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效果,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及《**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扎财字〔2021〕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由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以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绩效管理业务类型,分别制定相对应的结果应用方式,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应用、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及部门评价和绩效自评核查结果应用;二是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进行激励约束与监督问责,同时做好报告与公开。
第四条 旗财政局和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所形成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和本级预算部门(单位)。
第六条 旗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和组织协调管理,及时反馈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管理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和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落实结果应用,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等。
第七条 旗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等,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报告及公开工作。预算执行单位应认真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等。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通过反馈、整改与监督的具体措施确保落实落地。
(一)结果反馈。旗财政局应采取书面方式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反馈至相关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旗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组织责任单位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财政局。
(二)分类整改。旗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针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反馈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个人等,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
(三)整改监督。旗财政局应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视情况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应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就是将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与项目(政策)设立挂钩,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按组织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是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二是****自行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一)部门开展。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财政局审核,作为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安排预算。
(二)财政审核。旗财政局审核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提供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意见为“予以支持”的,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结论为“部分支持”的,修改完善后,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旗财政局自行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的,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结论为“部分支持”的,修改完善后,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应用就是将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再次审核结果为“良”以下的,财政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政策)的绩效目标审核业务;审核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财政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审核业务。
第十五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为“优”的,优先保障相关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需求;结果为“良”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预算;结果为“中”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一下”时,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3%,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预算;结果为“差”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一下”时,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5%,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政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均以预算部门(单位)第一次提交后审核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就是将本级预算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政策)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结果财政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报告与预算执行、调整挂钩。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于审核意见或财政重点监控报告结果为“优”的,保障预算资金拨付,继续按计划实施;结果为“良”的,保障预算资金拨付,允许相关部门(单位)边完善边实施;结果为“中”的,暂停预算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整改落实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收回预算资金并终止执行;结果为“差”的,收回预算资金并终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低的具体原因,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并按有关规定收回资金并停止拨付。****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就是将以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后,其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与预算安排挂钩。
(一)将项目(政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1.评价结果为“优”,90分≤得分≤100分的,充分保障下一年度预算,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适当增加预算安排。
2.评价结果为“良”,80分≤得分<90分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原则上不予增加,也不予核减。
3.评价结果为“中”,60分≤得分<80分的,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原则上扣减5%(含)到10%(含)。
4.评价结果为“差”,得分<60分的,原则上取消该政策和项目。
5.以上压减预算的基数均为开展评价工作当年项目(政
策)预算安排金额。
(二)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将转移支付资金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一)根据不同资金分配方法,采用不同挂钩方式。
1.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含)。
2.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储备以及调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资金投向的重要依据。只有评价结果为“良”及以上的项目可以继续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3.按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先选取的因素之一。
(二)对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管理参照以下举措。
1.对绩效评价结果差、偏离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效益低、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根据转移支付性质和支持保障范围,分别给予通报约谈、限期整改、一定期限内取消同类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同时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或收回项目资金、核减以后年度预算。
2.对执行率偏低、结转结余规模大,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的,一律收回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和项目调整和退出等挂钩。
****财政局应将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应用于项目整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等。
(二)旗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延续实施的意见建议。对于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或设立依据失效、废止的到期政策和项目,应予取消。对于拟继续实施的政策和项目,应针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政策内容和项目实施方式。对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
第二十四条 如果被评价项目(政策)因评价以外的因素确定以后年度不再安排预算,则不必参考上述规则。
第六章 部门评价和绩效自评核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部门评价和绩效自评核查结果应用就是将财政部门对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的结果进行核查后,将绩效核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将部门评价和绩效自评核查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一)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或项目(政策)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3%。
****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和项目(政策)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进行重新核定自评得分。
旗财政局根据重新核定自评得分与单位自评得分的偏离度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偏离度为5%以内的为“优”,不予核减;偏离度为5%至15%的为“良”,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3%;偏离度为15%至25%的为“中”,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5%;偏离度为25%以上的为“差”,在预算编制过程“一下”时,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8%。
偏离度=(旗财政局重新核定自评得分-单位自评得分)/旗财政局重新核定自评得分×100%。
第七章 报告与公开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报告。旗财政局和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将预算****人民政府报告,选取部分重点评价结果、重大专项****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向人大报告。旗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绩效目标、部门整体以及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人大。
第二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内容外,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部门整体以及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向社会公开,将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及部门整体自评结果随同决算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激励约束与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三十一条 旗财政局组织开展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评价,将部门整体绩效、重点政策和项目绩效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旗财政局可对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予以表扬。旗财政局可对预算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排名靠后的本级预算部门(单位)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对不按照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可将有关****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旗财政局、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结果应用方式将在预算绩效管理执行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对特定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另有规定,则从其执行,****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针对单个部门或单个项目(政策),在进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核减或部门事业发展经费核减时,要统筹考虑全过程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以核减最大额度为准,不必叠加核减。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为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提升**本级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旗本级预算部门。考核范围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管理相关情况。
第三条 考核实行年度评价制,由旗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旗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强化约束,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客观公正、规范合理”的原则。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反映旗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情况,多维度、多环节考核预算管理水**改革成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财政**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注重引导,强化约束。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鼓励**本级部门担当作为、创新实践。严谨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推动预算管理提质增效。
统筹兼顾,务求实效。选择能够反映旗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效果、可衡量的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引导预算管理改革各项措施发挥实效。
客观公正,规范合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采取****财政局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坚持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复评坚持公平合理、标准统一,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如下:
(一)重大政策落实(28分)。主要考核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部门目标设定、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类**统筹管理等。
(二)预算编制管理(20分)。主要考核部门预算编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资金分配、预算草案编制、项目库管理、预算评审、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等。
(三)预算执行管理(24分)。主要考核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决算草案编制、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18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等。
(五)资产管理(4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
(六)预算透明度(3分)。主要考核预决算信息公开、绩效信息公开等。
(七)数字财政建设(1分)。主要考核预算一体化建设使用情况等。
(八)其他事项(2分)。主要考核旗本级部门内部控制管理情况。
(九)附加分。主要考核加减分事项。
1.加分事项(5分)。主要包括落实预算改革要求进展较快、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成效突出、积极配合开展重大改革试点、参与财政重点专项工作质量较高等。
2.减分事项(-5分)。主要包括出现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包括财政借款逾期不还、违规申报发行、****政府债券资金、****政府债券本息、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人大审查、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监管等发现重大问题,预算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或报送不及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部门有受到责令整改、限期改正或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表》。
第六条 年度考核开展时,旗财政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部署开展。
第八条 旗本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相关考核内容不得分。自评材料应****财政局。旗本级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旗财政局对照《**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表》,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客观数据等,对各预算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条 具体考核评分工作由****综合股、预算股、国库股、会计股、绩效管理和监督股、资产管理股、政府采购股等股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评分,绩效管理和监督股同时负责汇总评分。
第十一条 在考核评分基础上,旗财政局综合考虑各部门预算管理复杂程度形成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在旗本级预算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组织部、****办公室、旗党委编办。考核结果将****机关领导班子的考核体系,督促引导本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对预算管理绩效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有关预算部门应积极整改,****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坚持以绩效结果为导向,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充分保障部门事业发展经费。绩效考核结果为“良”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预算。绩效考核结果为“中”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3%(含)。绩效考核结果为“差”的,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核减下一年度部门事业发展经费不低于5%(含)。
第五章 附 件
第十五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