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美味多****公司
地址:**市**区**镇南大街14号1幢1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伟
被投诉人1:北****人民政府
地址:北****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良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层1106
法定代表人:陈涛
2026年4月27日、4月29日,我局分别收到投诉人**美味多****公司关于“西集镇2026年食堂餐饮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告知书》(通财采投字〔2026〕第2号)。2026年5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2026年5月6日。2026年5月29日,我局向******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6年6月4日收****管理局提交的《协助调查函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5月29日至6月4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中标人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标资格应认定为无效。
2.中标人不具有经营食堂餐饮服务的资格,其经营食堂餐饮服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中标资格无效。
3.本项目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强制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依法应予废标。
投诉请求:
1.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情况及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依法认定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无效。
3.本项目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强制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依法废标。
4.保留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投诉事项1
我局查明的事实如下:
1.美在西集****公司(以下称“****公司”)提供了《纳税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对其纳税情况予以证明。
2.经查询****税务局网站,****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12MAECWPC45F)的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结论:经审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资格声明书》,代理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进一步提供了《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明其已依法缴纳税款。本机关经查询****税务局网站,该公司纳税人状态显示为正常。现有证据不****公司存在不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投诉事项2
我局查明的事实如下:
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三、技术要求”及“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显示本项目招标内容涉及负责或协助食堂供餐服务。
2.****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管理等。****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
3.****管理局提供的《协助调查函复函》显示,若招标内容涉及负责或协助食堂供餐服务等事项,投标人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
结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食堂餐饮管理服务,内容涉及投标人负责或协助采购人完成食堂供餐服务,我局经****管理局调查核实,本项目投标人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现有证据不****公司的中标资格无效,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三、投诉事项3
我局查明的事实如下:
1.****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
2.经审查**美味多****公司、金巴蜀****公司、北****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前述3家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均不包含餐饮服务管理。
结论:经核实本项目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管理;其余3家供应商的经营项目均不包含餐饮服务管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中,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须包含餐饮服务管理”要求的不足3家,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因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依法按照实际情况对投诉请求1、3、4予以支持,对投诉请求2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2。
2.依法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3.关于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我局将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