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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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所属执法执勤车辆处置
发布日期:2026-06-17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1.43万元
挂牌日期2026-06-17 10:00:00
挂牌截止日期2026-06-24 17:00:00
所在地区**省 **市 薛**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所属执法执勤车辆处置 |
资产处置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所在地区**省 **市 薛** |
| 挂牌方式总价挂牌 |
转让底价1.43万元 |
| ****事业单位资产 |
产权隶属市属 |
| 标的性质国有 |
是否允许联合转让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
标的图片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公司鲁忠信评报字[2026]第007号评估报告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2026-03-23 |
| 评估报告文号鲁忠信评报字[2026]第007号评估报告 |
律师事务所 |
| 标的评估值(万元)1.43 |
账面原值(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转让方信息
披露信息
| 披露方式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保证金金额0万元 |
|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5 |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是 |
| 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时采用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否 |
|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标书代写 |
挂牌期满后N工作日 |
| ****中心线上系统结算 |
价款支付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审核级别 |
| 交易机构联系人高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63****6876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163.com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处置车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报废车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1)A资产包:包含4辆执法执勤用车,整体转让,不可拆分。挂牌底价为人民币14300元。车辆均不含车牌。外观方面,车身漆面整体色泽一般,存在多处划痕,内饰普遍老化,整体车况较差。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核实车辆实际车况。此外,该资产包内部分车辆未按期完成机动车年度检验。 (2)B资产包:包含55辆待报废警用摩托车,整体转让,不可拆分。挂牌底价为人民币10370元。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全部车辆均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其中部分车辆无**交管部门登记牌照,不具备上牌、过户办理条件,严禁上路行驶。受人竞得标的后,必须委托具备正规机动车拆解资质的机构完成整车拆解,按照交管部门规定完成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禁止整车转卖、拼装、翻新上路。另有部分车辆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且车辆未按期完成年度年检。具体车辆明细详见附表。 2、转让方如实披露标的资料,但不能揭示全部隐蔽瑕疵。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车辆现状。转让方以车辆现状交付,未查看标的的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确认实物现状及瑕疵。 3、受让方提车后即为车辆所有人,无论办理变更注册过户与否,都将承担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因车辆拖运、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632-****876。本次处置标的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票据。 5、资产清单详见******公司鲁忠信评报字[2026]第007号评估报告。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额交易价款及佣金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B包报废车辆,缴纳履约保证金3200元,用于保障合规拆解、注销履约。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过户需符合落户地区相关要求规定;项目成交后不得以车辆无法办理落户要求终止。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车辆的过户、注销全部事宜,自行办理车辆过户、销户过程中涉及的保险及年审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补交的费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车辆的过户、销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
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