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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01034XA | 建设单位法人:吕春东 |
| 吕春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街道玉桂路102号 |
| ****年产7500樘金属门生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2-C3312-金属门窗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街道玉桂路102号 |
| 经度:119.958********274 纬度: 28.901********787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31 |
| 环建永〔2024〕1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3-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50 |
| 6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01034X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耀鑫****公司 |
| ****0784MA2M5JD37Y | 验收监测单位:**欧****公司 |
| 913********59919X1 | 竣工时间:2025-07-16 |
| 2025-07-17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7 |
| 2025-12-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zjouyafei.com/htmlcn/xm_look.asp?cp_id=371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则同意本项目在**市**街道玉桂路102号实施,项目建成后形成7500樘金属门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在**市**街道玉桂路102号实施,建设规模为年产7500樘金属门。建设地点,规模不变。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胶合工艺外加工,性质、规模、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动。 |
| 项目胶合工艺外加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本区块排水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管道布设,并与当地排水管网相衔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地污水管网,纳****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二)认真落实各项废气处置措施,加强车间通风, 切实做好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喷塑粉尘、固化废气、打磨粉尘、喷漆废气、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中表1标准;锅炉烟气、烘箱燃烧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其中NOx执行《**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中的“**燃气锅炉”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6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的厂界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三)认真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营 运期间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布局车间,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四)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 原则,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中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管废水****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喷塑粉尘收集后,通过“滤筒过滤+脉冲滤芯除尘”两级回收处理,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2#)高空排放。打磨粉尘收集后经水喷淋湿法除尘处理,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3#)高空排放。水性漆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风量20000m3/h)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4#、5#)高空排放。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风量10000m3/h)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6#、7#)高空排放。激光切割粉尘、焊接烟尘、胶合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喷塑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打磨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性漆喷漆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中“**燃气锅炉”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悬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采取①合理安排厂区布局,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应将厂房门、窗关闭好,加强厂区绿化;②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高噪声设备空气压缩机等积极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并采取对各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机械设备在正常工况下运行;③投入使用后应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以保证各设备正常运转,以免由于设备故障原因产生较大噪声;同时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废铁边角料、废铜铝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物、焊渣、废拉丝布、废砂纸、废滤芯、打磨沉渣经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槽液槽渣、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浮油、污泥、废液压油、废抹布手套经厂内危废仓库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进行安全运输、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上门清运处置。 |
| 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1)未产生热水锅炉废气;(2)水性漆喷漆废气环保设备与排气筒由环评的一套变更为两套;(3)烘干废气环保设备与排气筒由环评的一套变更为两套;(4)天然气燃烧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排放,其他环保设施与环评设计时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安全防范相关工作,健全各项环保规章 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各类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并纳入本项目安全预评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049吨/年、氨氮 0.003吨/年、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0.01吨/年、VOCs0.62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设置了环保管理相关岗位并规定了岗位职责。验收监测日,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均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评批复的总量:CODCr0.035吨/年、氨氮0.002吨/年、二氧化硫0.004吨/年、氮氧化物0.006吨/年、VOCs0.50吨/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864 | 0 | 0 | 0 | 0.086 | 0.086 | |
| 0 | 0.035 | 0.049 | 0 | 0.049 | 0.035 | -0.014 | |
| 0 | 0.002 | 0.003 | 0 | 0.003 | 0.002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4 | 0.006 | 0 | 0.009 | 0.004 | -0.005 | / |
| 0 | 0.006 | 0.01 | 0 | 0.015 | 0.006 | -0.00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5 | 0.62 | 0 | 0.62 | 0.5 | -0.12 | / |
| 1 | 隔油池+混凝沉淀、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池+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管废水****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水排放口中各污染物: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铜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排放口中各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限值。生产废水环保设施对各污染物的处理效率为:化学需氧量76.8%、75.0%;氨氮62.8%、62.6%。 |
| 1 | 滤筒过滤+脉冲滤芯除尘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喷塑粉尘收集后,通过“滤筒过滤+脉冲滤芯除尘”两级回收处理,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1#)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排气筒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2#)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水喷淋湿法除尘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打磨粉尘收集后经水喷淋湿法除尘处理,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3#)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打磨粉尘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水性漆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风量20000m3/h)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4#、5#)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水性漆喷漆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水性漆喷漆废气环保设施1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6.1%、84.6%;水性漆喷漆废气环保设施2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4.5%、86.9%。 | |
| 5 | 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 | 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两套“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风量10000m3/h)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6#、7#)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符合《**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中“**燃气锅炉”相关要求。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环保设施1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90.9%、92.6%;烘干、天然气燃烧废气环保设施2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91.9%、92.1%。 |
| 1 | 隔声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项目采取①设备选型时尽量选用性能稳定,运转平稳、低噪声的设备,并进行隔声、减振措施;②合理布置车间,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③严格控制生产时间,生产期间非必要情况下尽量关闭所有门窗;④企业需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⑤高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废气处理设施安装隔声箱,风机进出风口安装消声器和消声棉,管道涂吸声材料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 原则,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中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废铁边角料、废铜铝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物、焊渣、废拉丝布、废砂纸、废滤芯、打磨沉渣经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槽液槽渣、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浮油、污泥、废液压油、废抹布手套经厂内危废仓库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进行安全运输、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上门清运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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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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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化学需氧量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49t/a;氨氮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03t/a;二氧化硫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09t/a;氮氧化物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15t/a;非甲烷总烃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62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化学需氧量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49t/a;氨氮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03t/a;二氧化硫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09t/a;氮氧化物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015t/a;非甲烷总烃区域削减替代量为0.62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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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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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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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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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