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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湖景区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4V2项目名称:百花湖景区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4V2001品目名称:百花湖景区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广场负一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被质疑人本次投标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官方真实数据存在明显差异,声明函内容虚假不实,存在虚构企业用工规模的行为,依法属于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事实依据:被质疑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明确载明,其2025年度从业人员为25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公开数据(详见附件2),被质疑人2025年度公示参保人数仅为7人。被质疑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数据与官方公示真实数据严重不符,数据差距极大,被质疑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法律依据:(一)质疑期限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规定 1.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标书代写
请求:1. 被质疑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2.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其予以处罚; 3. 书面答复本质疑处理结果。 4.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公平、公正处理本次质疑并书面回复。若本次质疑未被依法受理,或我司未收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答复,我司将依法向本级****政府采购投诉,维护自身合法采购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司于2026年6月12日提交的关于“百花湖景区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已收悉,我司高度重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有关规定,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1.从业人员与参保人数在法律定义和统计口径上存在本质区别,“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涵盖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同时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非全日制人员等无须缴纳社会保险或无法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类别。因此,仅凭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存在差异,尚不足以直接认定从业人员数据存在虚假。 2.贵司所引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保缴纳人数为7人,该数据仅为中标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人数,并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非全日制人员等无须缴纳社保的其他从业人员。两者存在差异属于符合统计规则的正常情形。 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已对中标供应商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25人属实,且符合本项目对中小企业资格的基本认定要求。贵司仅以“社保缴纳人数7人”与“声明函从业人员25人”之间的数据差异主张中标供应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我司认为,贵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社保缴纳数据并非依据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认定中小企业的依据。因此,仅凭公示参保人数与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存在差异,不足以否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606428017_384086099.pdf下载预览
附件_606428017_384086100.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