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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中心项目宠物无害化处理(含烟气净化装置)设备采购(第四次) | 项目编号 | **** |
| 公告附件 |
********中心项目宠物无害化处理(含烟气净化装置)设备采购(第四次)澄清公告
********中心项目宠物无害化处理(含烟气净化装置)设备采购(第四次)澄清内容如下:
1、原文: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 ( 元),不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 ( 元),税率13%。”
修改为: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 ( 元),不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 ( 元),税率 %。”
2、原文:
“4.3.1乙方发票开具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税率产生变动,则按国家最新规定)。”
修改为:
“4.3.1乙方发票开具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如税率产生变动,则按国家最新规定)。”
3、原文:
“4.价格评审
(1****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标书代写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修改为:
“4.价格评审
(1****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标书代写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如果各报价单位的报价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不同,则采用不含税价格计算评审价格。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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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