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李长满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57****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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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6年6月16****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洗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质疑函。****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你公司认为“报价上传失败系系统故障所致,非我方主观原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电子化采购中的技术支持义务事实依据:2026年6月8日,我方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采购平台进行二次报价操作,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成功上传报价文件,我方当即向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系统问题与我方无关”“我方无法解决”等理由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也未告知我方可以联系平台技术支持进行故障认定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法律依据: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平台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对影响供应商响应进度的系统故障,供应商应当立即告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向平台运维单位反馈,对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的系统故障,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供应商进行反馈和协调处理。法律依据:对于电子化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的技术支持义务,平台运维单位负责平台系统故障的排查认定,若认定为平台系统故障,应发布运维通知,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运维通知内容评估对项目采购活动的影响情况。供应商在操作中遇到可能影响响应的系统故障,应当告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有责任及时核实并反馈故障情况。”
质疑事项一答复:经核查,2026年6月8日下午,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我公司工作人员接到贵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政采云”平台系统上二次报价提交时无法签章的咨询,我公司工作人员已在电话告知可能为电脑系统或平台问题,建议其找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检测电脑情况或拨打“政采云”平台的客服电话,且我公司在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第七点“其他补充事宜”第6项“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中已经明确提供了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联系方式,贵单位工作人员挂断电话后,直至评审结束,****小组均未收到贵单位对于平台系统故障的反馈,也未收到平台运维通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你公司认为“磋商小组未依法核查二次报价异常情况,未给予补救机会,评审程序存在不当事实依据:我方在报价系统出现故障后,第一时间向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及时采取联系代理机构沟通协调、尝试联系平台技术支持等补救措施;代理机构未将我方反映的故障情****小组,磋商小组也未主动对报价上传失败的原因进行问询、调查和记录;磋商小组在未排除系统故障可能性的情况下,直接以我方未成功提交二次报价为由,未依法给予重新报价的机会。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当多家供应商在报价环节出现异常时,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合理核查,查明故障原因,不能将系统故障原因一律归于供应商操作失误。财政部已有类似案例:谈判小组拒绝接收投诉人二次报价,剥夺了投诉人合法竞争的权利,被认定为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二答复:贵单位认为“当多家供应商在报价环节出现异常时,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合理核查,查明故障原因,不能将系统故障原因一律归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规定,磋商小组已对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起了二次(最终)报价,至报价截止时间,只有贵单位未提交二次报价,且贵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次咨询代理机构得到答复后,至评审环节结束前也未再次反馈或咨询沟通。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的规定,只针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且贵单位提交的质疑证明材料中,也未提供无法报价是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具体证明材料(含政采云客服答复等)。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6月17日